本报讯(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赵元桂 万红)近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最终裁定减去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这是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案例。
2022年4月,赵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瓜州县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5月,赵某在公园发现一名女孩落水,遂与同伴共同将女孩拉上岸,并及时为她做心肺复苏,女孩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后,赵某等三人被瓜州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今年2月,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考虑赵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和救人事迹,向酒泉市检察院征求对赵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为确保案件公正规范办理,酒泉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见义勇为现场实地调查取证、走访见证人,并向县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了解赵某的日常表现。检察官得知,赵某入矫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随后,酒泉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围绕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情形、是否应当减刑等听取意见。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赵某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的表现”,应当减刑,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对赵某提请减刑的意见。
与此同时,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提请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全等问题,酒泉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细化工作流程、规范操作标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今年5月,酒泉市检察院全面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报请的材料后认为,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且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意见。5月13日,司法行政机关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请减刑。
“我从未想过无意中的救人行为居然换来了减刑的机会,我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向社会传播正能量……”得知自己获得减刑,赵某激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