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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5华诞 法学理论研究回眸与展望|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研究
时间:2024-09-27  作者:潘剑锋 牛正浩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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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研究

——新中国成立75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发展之路

潘剑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事诉讼法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项研究工作呈现百花齐放、欣欣向荣的态势: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应对新问题,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四次修订或修正,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大量制定,立法与修法中出现的相关实践问题及其深层理论问题成为学界的重点研究方向,充分体现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鲜明实践法学色彩。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创新方向是创立本土自主的话语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进一步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回答中国问题,切实推动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比翼齐飞、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相互融合。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一代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筚路蓝缕,上下求索,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由荒芜走向繁荣,由注释法学逐渐发展为相对成熟的理论法学。抚今追昔,在看到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有必要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奠基、发展、传承的理论发展脉络进行认真回顾与梳理,并对其中主要的理论共识予以总结、凝练升华,以谱写继往开来的理论新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成就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之前,学界通常将其理解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起步阶段。在此阶段初期,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受到当时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以翻译、引介相关法律制度和专著书籍为主要研究内容;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强调以调解为主的方式,学界对民事诉讼的研究比较注重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此阶段后期,中国法治建设处于停滞状态,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本也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至1997年,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发展的初级阶段: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自1978年改革开放始,部分学者已开始研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权、既判力、诉讼标的等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此外,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关注司法实践,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司法改革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文章。1997年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持续发展阶段:此阶段学界较为关注“再审难”和“执行难”、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构、检察监督的定位、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项研究工作呈现百花齐放、欣欣向荣的态势: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应对新问题,民事诉讼法分别于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进行了修订或修正,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大量制定,立法与修法中出现的相关实践问题及其深层理论问题成为学界的重点研究方向,充分体现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鲜明实践法学色彩。

回顾新中国成立75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法学学科发展的光辉历程,经历了从无到优、由表及里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成果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研究内容聚焦中国实践。从“立案难”到立案登记制,从调解制度完善到多元解纷机制构建,从专门审判组织到专门审判机构,等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始终与新中国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源于实践、用于实践,始终服务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为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添砖加瓦。其二,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由单一的译介法学逐步向以民事诉讼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法学与法教义学、多元交叉比较法学、以司法行为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科法学”等多种研究范式共同迈进。其三,研究队伍逐步发展壮大。通过多年发展培育,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青年学者正在逐渐自觉承担起学术研究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结构和层次正在持续优化,愈加科学合理。其四,研究影响力持续增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已逐步由“隐学”变为“显学”,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国内与国际影响力持续跃升,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推动效应不断加强。

就具体理论成果而言,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理论基础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民事诉权论、诉讼标的论、要件事实论、既判力理论、民事诉讼模式论等六个方面。

民事诉讼价值论方面,代表性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益等,是衡量诉讼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程序公正是司法者在程序操作过程中需要实现的首要目标。程序公正的必备要素包含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强化、确信真实的定案依据和审判者中立。程序公正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与权利平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实体公正,是指民事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正确认定事实与合理适用法律相统一。诉讼效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效益的价值目标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节约包括时间、资源和经济在内的整体纠纷解决成本。

民事诉权论方面,代表性观点认为,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其实质是司法保护的请求权。对于诉讼权利而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处分自己的实体利益,二是处分自己的一些有关诉讼权利的权利义务。据此,可以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分为两大类,即:用以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与用以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前者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变更或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或接受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请求执行权、撤回起诉的权利等,后者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等。

诉讼标的论方面,有学者认为,诉讼标的是裁判的对象,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诉讼标的是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且诉讼标的是判断一事不再理和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当前,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流派众多,根据诉讼标的与实体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可以大致将诉讼标的理论归纳为二分肢说、一分肢说、旧实体法说、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概念否认说等不同理论。当前在我国占多数的理解是,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学应当采用诉讼法说,以诉的声明或者以诉讼的声明加原因事实作为判断诉讼标的之标准。此外,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方面,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所主张的权利保护形态,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权利救济方式。

要件事实论方面,代表性观点认为,要件事实是指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案件事实,即能够直接导致一定实体法律效果发生的事实,亦即产生、变更、消灭实体权利义务的事实。要件事实在诉讼中的功能与价值在于,当事人双方围绕一定的法律效果展开攻击防御,提出各种不同要件事实的主张,也是审理对象逐渐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即要件事实是审理对象。在此基础上,有学者系统总结完善了要件事实理论,该理论认为,“要件事实”充分体现了“诉讼结构下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理,既体现了实体法上法律事实的可评价性和法律效果单一性的特征,又蕴含着程序法上主要事实的具体性、特定性以及并存性的特征,要件事实论实现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在思维方式、逻辑结构等方面的协调对接,是重要的民事审判方法。

既判力理论方面,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在程序法上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对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不容改变。既判力实质在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判决中得到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提起新的诉讼,而且当事人于别的诉讼中进行辩论时,也不得提出与此前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既判力理论与诉讼标的论、要件事实论等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密不可分,且持续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学界从不同角度丰富完善了既判力理论,例如:既判力与再审制度的关系、既判力的相对性和案件事实预决效力的关系、事实预决效力理论的科学建构、既判力理论的本土路径等。

民事诉讼模式论方面,通说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模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进行转变,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兼容并蓄的民事诉讼模式,但尚未能够实现结构性转换。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某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是民事诉讼模式论的价值所在,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核心在于强调充分发挥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并围绕辩论主义构建相关具体的诉讼程序;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案件事实查明、证据调查、裁判执行等方面的重要功能,认为诉讼程序应主要由法院推动。在两大模式之间,学界探索了其他诉讼模式在我国设置的可能性,例如部分学者等曾探讨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未来发展方向,有学者提出可以构建商谈式民事诉讼模式,有学者提出民事私益案件与公益案件的程序划分,等等。

民事诉讼法学对司法实践的研究与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

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民事司法实践的研究重点,可概括总结为通过运用民事程序法理对司法实践的研究,不断探索推进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六个维度的辩证统一:

第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事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站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的历史节点,回望民事司法事业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我国司法事业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服从服务于党的领导和人民的利益。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依靠党的领导不断发展进步。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必须牢牢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民事司法改革之所以取得新成就,根本就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新中国民事司法事业的实践,体现了三者统一。

第二,促进民事司法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的目标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直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完善的追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一直是围绕如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理论成果与司法实践相互促进,不断推动民事司法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治发展历程中,公正与效率始终是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通过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推动公正与效率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是新时代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目标和重点要求。

第三,推动多元解纷机制与繁简分流改革相统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不断推动构建和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具有丰富而充足的法治本土资源和悠久的实践底蕴。要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就应当注重民事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改革。繁简分流是民事司法实践中提升办案效率、促进办案质量的关键举措。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的研究,为司法实践如何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不断优化完善与推动繁简分流改革相统一,双管齐下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在理论上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第四,完善民事诉讼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统一。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华民族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实现了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国际经贸往来日益繁荣,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为更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外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有效参与国际商事投资争端解决,均要求学界持续探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具体方案。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研究高度关注,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参与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增加平行诉讼等条款,提升送达效率,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基本规则,均体现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实践要求。

第五,实现诉讼科技赋能与诉讼权利保障相统一。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数字化、智能化、科学化程度不断提升,数字检察、智慧法院、智慧执行等各项机制不断发展完善。民事诉讼法学关注民事司法的这些变化,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司法实践中注重实现科技赋能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相结合,通过全新科技的广泛应用,当事人能够更好更快获得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但诉讼科技赋能带来的亲历性疏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欠缺等问题,为学界和民事司法实务界带来了新的实践要求,即应通过不断探索完善和推进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民事司法的公信力。

第六,推进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协调发展相统一。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改革和优化完善,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加以研究。在构建或优化司法实践中某一特定民事诉讼程序之时,应当注重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的张力。有学者指出,实体请求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纽带和桥梁,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呈现“权—诉架构”的联系。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二者的协调均衡发展,实现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协调对接,促进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创新方向是创立本土自主的话语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进一步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回答中国问题,切实推动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比翼齐飞、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相互融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己任,对中央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中所涉及的民诉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研究。我们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未来重点领域应当包括以下六个主题:

第一,坚持与发展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理论研究。“案多人少”始终是民事司法面临的一个问题。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中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如何发挥司法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应当是民事诉讼法学需要持续关注的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还应当包括纠纷预防研究。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一重大社会治理课题,也需要民事诉讼法学界进行相关研究。

第二,完善司法监督与制约机制相关理论研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界而言,应当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民事司法活动各环节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体系与监督机制,以有效监督、高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加强对民事司法活动乃至多元解纷活动的精准化、全过程监督,亟须学界提供系统全面的理论供给。

第三,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相关基础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应当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重要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公益诉讼立法相关的基础理论开展研究。具体而论,就公益诉讼程序中审判权与检察权及行政权的相互关系、公益诉讼基本原则与特有原则、受案范围拓展的空间与尺度、启动标准和证据要求、诉前程序的实施与衔接、强制执行的主体与依据等基础性理论问题,还需要从理论层面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将各地试点探索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为我国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第四,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和仲裁法修订相关理论研究。《决定》多次提及仲裁制度,创新提出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等多项改革目标。党中央对于仲裁制度的高度重视和重要部署凸显出仲裁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促进国际经贸交往、推动国际商贸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当前,适逢仲裁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仲裁法即将迎来全面修订,部分重要的理论问题亟须民事诉讼法学界加以关注。例如,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人民法院支持与监督仲裁活动的重点环节和机制保障问题、仲裁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问题、仲裁活动的检察监督问题、虚假仲裁的规制与仲裁案外人权益保障问题等等,均需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大力开展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仲裁法修订贡献理论智慧。

第五,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和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相关理论研究。《决定》指出,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关乎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调整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体例设置,对于执行权采用法院系统“内分”模式还是将执行权划归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外分”模式、切实解决“执行难”与审执分离的辩证关系、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机制构建、民事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机制、交叉执行与提级执行程序的具体设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跟进研究,为深化审执分离和国家执行体制改革决策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理论成果以资参考。

第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相关理论研究。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国家的涉外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他方面相比,我国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需要着力加强民事诉讼领域的涉外立法、涉外司法等相关研究,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已日渐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对于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国际平行诉讼禁诉令程序、我国判决在域外承认与执行、跨境证据调取与传输、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法治体制机制建设等关键焦点问题,理论界宜及时予以充分关注,促进理论研究与涉外法治实践融合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赵衡 李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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