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这一时代强音彰显了劳动者的价值与尊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每一位劳动者兢兢业业的劳动。只有让广大劳动者受保护、受尊重,才能更好凝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在此,本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扎实举措等话题,邀请专家学者及实务部门人员展开对话与研讨,以期推动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维护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就业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就业新选择和职业新赛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持续为社会所关注,其劳动关系的认定与相关纠纷的处理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长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要点 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实效
薛长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我国的就业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就业新选择和职业新赛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持续为社会所关注,其劳动关系的认定与相关纠纷的处理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长礼。
记者:据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有哪些群体?
薛长礼:近年来,随着新业态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均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
记者: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及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面,我国目前开展了哪些卓有成效的探索?
薛长礼: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社会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氛围越来越浓。
首先,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的现状,为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全国总工会也于2021年印发《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可以说,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制度保障体系。
其次,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据统计,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相关机关也陆续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比如,2023年4月,为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4年12月,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记者: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不匹配等是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难题。您认为,应如何精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
薛长礼: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中,“支配性劳动管理”是核心判别标准,具体通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展开。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管理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人格从属性强调劳动者需严格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工作指令与监督管理;经济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组织从属性则体现为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过程深度嵌入单位组织架构之中。
然而,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平台用工模式的灵活性、自主性特征显著,使得上述三种从属性呈现弱化、异化或重构的特征。如在人格从属性方面,劳动者工作时间、地点的自主性有所增强;经济从属性上,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组织从属性层面,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更为松散,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临新的挑战与适应性调整。
因此,对于三类从属性的审查,一要注意不同行业采用不同判断标准,标准的差异更多体现在各从属性内部的审查要素、共通的核心要素、行业的个性要素;二要注意三类从属性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差异化的要素,不能相互取代,个案中应全面审查;三要注意三类从属性的权重不同,审查顺序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四要注意对从属性进行量化考核,定性判断,从属性内部重点考察行为主体和性质的强弱。
具体来说,有关人格从属性的判断,要根据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进行判断。有关经济从属性的判断,要根据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进行判断。有关组织从属性的判断,要根据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进行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相应指引。比如,2023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即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
记者: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方面,关系人民群众劳有所获、劳有所保,关系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在您看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如何充分履行职责,高质效办好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
薛长礼:近年来,检察机关强化全面履职、类案监督与协作配合,通过积极履行支持起诉、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职能,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提出对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强化协同保护合力。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落实,如青海省检察院与青海省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部门联动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常熟市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力求从根源化解新业态领域用工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主体的特定群体,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尚面临职业风险高、保障水平低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强化一体化履职,与人社、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协同发力,高质效办好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