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执行)监督活动。方案要求,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实现,有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聚焦民事终本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构建分类施策、分层管理、效能提升的全链条监督体系,有效激活“沉睡”的执行案件,打通兑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
一、精准分类施策,构建终本执行监督新格局
针对终本案件成因复杂、类型多样的特点,建立以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结案方式为核心的三维监督体系,因案施策,分类监督,打造终本执行监督新格局。
一是聚焦“人”的维度,实施差异化监督策略。对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主体,重点审查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保终本执行程序规范严谨。对有履行能力但隐匿、转移财产的“拒不执行”主体,建议法院予以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托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的打击拒执犯罪协作机制,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与线索移送,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心理威慑。对涉企案件,特别是对仍在经营的困难企业,探索“放水养鱼”式监督,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灵活运用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方式,避免“办一个案子、倒一个企业”。
二是聚焦“财”的维度,强化财产线索核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应将财产调查作为终本执行监督的核心环节,重点监督法院在终本执行后,有无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供的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是否及时、有效核查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涉及财产权属争议或处置障碍,如共有财产分割、轮候查封等案件,法院是否依法妥善处理,避免程序瑕疵导致终本执行不当。
三是聚焦“案”的维度,规范终本执行程序适用。终本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是以金钱给付为执行标的的案件,对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案件,不能适用该方式结案。因此,检察机关应重点监督法院以该程序结案是否同时满足“四要件”,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调查措施、终本前约谈申请人。同时,重点核查终本约谈是否实质化,终本裁定是否充分说理、是否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续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终本执行案件,或者应当终结程序,但案件尚处于终本执行状态的,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同时,对于终本后新发现财产线索的案件,应针对恢复执行程序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渠道畅通、响应及时。
二、深化分层管理,打造被执行财产精细化监督链条
针对终本案件财产查找难、执行乱、分配繁等顽瘴痼疾,创新构建财产分层管理监督机制,将检察监督贯穿财产查控、评估、处置、分配全流程,助力提升被执行财产处置效能。
一是前端强化数字赋能,“穿透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用足检察内部数据,释放监督潜力。以民生小案为切口,巴比伦娱乐场检察业务系统中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等的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车辆查封扣押处置不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带财终本等线索。例如,某基层检察院从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发现线索,查实一名被执行人将自有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以逃避法院执行,遂监督法院对车辆予以查扣、处置。对外与法院、社保机构、车管所、拆迁办、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实现数据共享,持续用好用足“终本案件财产法律监督模型”,积极开展涉保险权益、退休人员公积金和养老金以及诉讼主体失格等终本执行监督线索排查工作。
二是中端加强调查核实,专项整治逃避执行乱象。围绕执行卷宗中反映出的调查不充分、申请人提供线索指向性强但未予以核实,以及存在明显违背常理的财产状况等问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专项整治司法领域逃避执行乱象。积极构建“涉终本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模型,通过查询当事人资产状况、银行流水、社会关系及调阅卷宗,深挖巴比伦娱乐场虚假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物权担保等方式“逃废债”违法行为,实现对终本执行与虚假诉讼的同步监督。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重点监督财产处置程序是否公开透明,确保评估机构选定公正、拍卖信息发布广泛、竞买过程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减少程序瑕疵或效率低下导致的财产变现“烂尾”。
三是后端注重“穿透式”监督,优化财产处置方案。加大对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督力度,探索定向询价、变卖等灵活方式,确保被拍卖资产符合市场价值,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可分配利益。尤其是对于被拍卖房产处于长期租赁时,检察机关要重点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租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及时发现虚构租赁关系等行为。对涉及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重点监督执行案款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穿透式”审查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分配顺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配比例计算是否准确,对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是否得到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尤其要关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领域案件中,债权是否依法获得优先保障。
三、聚力提升效能,确保终本执行监督有力有效
始终将“实质化解矛盾、推动权益实现”作为终本执行监督的终极目标,通过促进程序规范、深化矛盾化解、力促案件“出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一是刚性约束促规范执行,筑牢公正根基。明确“主债务人财产未穷尽处置前,不得执行一般保证人财产”的要求,倒逼法院严格遵循责任顺位原则,避免“先易后难”“选择性执行”等执行不当行为发生。针对在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如财产调查不彻底、终本约谈流于形式、文书制作不规范、恢复执行不及时等问题,及时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或专题报告,推动法院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对于严重违法或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启动纠正违法程序或查办相关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此外,可常态化开展终本执行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执行监督工作考核体系,形成监督闭环。
二是强化多元共治,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将终本执行监督与涉执信访化解紧密结合,对当事人因不满终本结论或执行不力而信访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执行活动合法性的同时,应做好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工作。对因执行不能导致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的,依法开展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度。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但存在障碍的,积极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公开听证,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力量,促成执行和解并督促履行,增强人民群众在执行领域的司法获得感。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三是构建闭环管理机制,助推终本执行案件“清仓”。针对终本执行案件普遍存在的执行难、易“沉睡”、监督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检察建议的跟踪问效,对发现被执行人已恢复履行能力或新获得财产的,督促法院尽快恢复执行程序。对有明确财产线索的,定期跟踪了解执行进展及财产处置、分配情况,直至案件实质执结。对“僵尸企业”或确无有价值财产的,依法监督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或重整彻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案件获得实体性终结,真正实现“清仓”。将检察建议采纳率、监督后执行到位金额及涉执信访化解率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定期评估监督成效,优化监督策略。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