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细化和规范了行刑反向衔接。当前,必须协同推进,形成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完善沟通配合与监督制约,形成相互衔接、层级递进的司法体系。提高检察意见质量和精准度。首先,内部联动提质量。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构建一体化监督工作格局。在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内部研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违法程度、过错大小等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提高专业素能、深入调查研究、规范制发程序、优化内部管理等方式提升综合履职、融合履职能力,实现检察意见数量、质量双提升。其次,外部沟通强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反向衔接前听取行政机关意见机制等一系列协作沟通机制。通过制度机制的运行,既提升检察意见的质量,又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再次,内外衔接增效能。建立相对统一的处罚标准,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邀请行政机关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建议,提升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检察听证作用,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拟不起诉案件听证,助力行政机关提前了解案情,实现无缝对接。
严守检察权边界。首先,充分保障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关应充分尊重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运行,尊重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使用法定手段处理案件的权力,不介入行政机关的依法调查程序,不替代行政机关专业的判断和自由裁量,不具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依法保障行政机关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次,强化检察监督的刚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加强跟踪和督促,发现行政机关不处罚、不回复、乱处罚、乱回复、拖延处罚、拖延回复等现象,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确保检察监督刚性。再次,增强检察监督的质效。拓宽监督形式,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调研、调阅案卷、座谈等方式,对是否及时作出行政处罚、长效机制是否建立等开展监督。完善监督手段,实现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与他人监督结合。延伸监督长度,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借助监督外力,充分发挥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扎实推动行政处罚落地见效。
严格公正执法司法,形成相互衔接、层级递进的执法司法体系。依托联动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首先,完善相关部门之间联动合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共享共商检察监督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建立“府检联动”机制,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开展行政机关法律监督同堂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善于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行政处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其次,建立检查通报机制。对各行政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任务、执行联席会议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察意见办理、回复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意见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述法报告中需说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情况,提高行政机关重视度。再次,大力推进数字赋能。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行刑反向衔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行政机关使用率。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平台中嵌入行刑衔接模块,增设刑事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板块,将行政机关处罚情况、回复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结案的必经程序,未回复检察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结案,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严格规范执法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坚持“可处罚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应保持阶序关系,在防止处罚“倒挂”的前提下,对行政处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进行细化量化,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并逐步制定常见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推动行政处罚标准跨区域衔接。准确适用相关规定,对符合《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9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行为,可以或者应当不提出检察意见。其次,坚持处罚与保护并重原则。行政处罚应兼顾行政处罚目的的实现和人权执法司法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坚持惩罚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防止出现拒不移送刑事线索“以行代罚”,避免无效治理和过度治理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又要真正做到大错重罚、小错轻罚、无错不罚。在行政处罚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