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2024年7月,《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印发,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为司法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遵循,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重要保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落实《条例》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闭环管理机制、衔接细化机制、履职保护机制,确保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闭环管理机制:织密监督问责的“防护网”。闭环管理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实践中,司法责任追究常常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缺乏系统性谋划,为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工作,有必要构建“线索发现—调查认定—责任追究—整改反馈—长效预防”的闭环管理机制。
一是全方位发现线索。除常规的案件质量评查、信访举报、专项督察外,可以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海量检察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碰撞,发现隐藏在案件中的司法责任追究线索(如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同时,完整准确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时主动报告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行为,便于检务督察部门第一时间掌握违反检察职责问题。
二是全流程调查追责。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必须严格依规进行,可以成立由检务督察部门牵头,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等协同的调查组,保障被调查检察人员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对司法责任认定有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追责案件,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指导。严格区分故意违反检察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司法瑕疵等情形,确保追责惩戒精准到位。
三是全周期整改预防。做好追责惩戒“后半篇文章”,建立“一案三单”制度,即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责任到人、限时销号。常态化分析研究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和追责惩戒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系统性漏洞,及时修订完善办案规范,推动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优化与升级,从制度层面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衔接细化机制:厘清责任链条的“经纬线”。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通常是极少数的,常见问题多集中于各类司法瑕疵或者一般过失、不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一是注重前端管理,坚持抓早抓小。《条例》对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而对于存在司法瑕疵或者一般过失、不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提出“视情节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等处理”的指导意见。这些问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屡纠屡犯、禁而不止的作风“顽疾”。要强化日常监督和预警提醒,坚持“小过及时纠”,对小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小管涌”沦为“大塌方”。
二是细化认定标准,分级分类处置。针对常见的司法瑕疵、办案不规范等情形,根据问题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细分为轻微性、一般性、警示性、严重性等四大类若干项问题,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适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具体来说,对于轻微性、一般性问题,分别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对于警示性、严重性问题,通过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联席会议对问题进行认定,并经党组会讨论后作出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的处理决定。分级分类处置有助于日常监督管理中有规可循、遵章执行,使责任认定、追究更加精准。
三是明晰部门职责,加强联动衔接。检务督察部门承担线索受理、责任调查、提出处置建议等事项;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在线索研判、责任调查等环节提供协助;政工人事、机关纪委等部门依职权承办有关追责处理事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内部监督管理中的难点问题,落实好线索发现、移送、研判、处置衔接机制。
履职保护机制:校准依法履职的“度量衡”。履职保护机制的实质是在“约束”与“激励”之间找准平衡点,既通过责任追究倒逼规范司法,又通过履职保护鼓励担当作为。
一是明确依法履职豁免情形。制定检察版“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履职豁免清单。比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但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不承担责任。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权利保障。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责任认定,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允许被调查检察人员申辩,并邀请人大代表、律师或者法学专家参与评议,确保责任认定公正合理。依法保障被调查检察人员的复核、申诉权利,经复核、申诉撤销追责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澄清正名,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对被追责的检察人员要加强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帮助其正确看待追责问题,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三是建立容错典型案例机制。建立健全依规容错典型案例常态化收集、分析和发布机制,在容错实践中充分扮演政策文件的补位角色,创制更具示范性与操作性的适用规则,弥补政策文件可能存在的规制漏洞及边界不清等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制度的指引约束和保障激励功能,确保责任追究精准得当、权益保障有力到位,鼓励敢作为、会作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考核评价机制:用好追责惩戒的“导向标”。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是确保司法责任追究落地见效的关键。建立质效并重的考评机制,使追责惩戒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实现对司法行为的精准引导和动态监督。
一是注重追责结果运用,强化考核导向作用。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及时将追责惩戒情况通报政治部,作为检察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评优选先、遴选入额等重要参考。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不予、免予追责问责的,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征求意见时,不作负面评价。
二是建立办案质效档案,精准描摹“司法画像”。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依托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对检察人员办案质效进行多维度、立体化评估,包括效率维度(如案件审结时效、平均办案时长)、质量维度(如法律适用准确性、释法说理充分性、办案程序规范性)、效果维度(如当事人满意度、社会治理贡献度)以及专业能力维度(如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检察业务研究成果),动态生成检察人员“司法画像”,直观反映检察人员履职优势和短板。
三是落实差异培养措施,促进提升专业能力。针对“司法画像”反映的个体特征,建立差异化培养机制。如对办案质效突出的检察官,赋予业务带教导师资格,优先推荐参与高层次专业培训;对存在程序规范性问题的检察人员,开展“一对一”跟案指导和标准化流程实训。将考核评价从简单的数据比较向全面的能力提升转变,推动责任追究从“事后惩戒”向“全程引导”转变,真正实现“三个管理”的贯通落实。
司法责任追究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司法责任追究不是目的,促进规范司法才是根本。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通过机制创新破解实践难题,促使检察人员更好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务督察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