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围绕金融链条衍生的各种非法行为形成的完整的黑灰色产业链”即金融黑灰产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日趋明显。金融黑灰产不仅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和财产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对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有效打击治理金融黑灰产,显然需要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各单位的合力共治。今年3月,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
金融黑灰产并非法律称谓,是对与金融领域相关的侵犯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行为形成的黑灰“产业化”的统称,包括金融黑产和金融灰产。前者可考虑纳入刑事打击范畴,后者则更多依靠行业治理和行政监管。笔者拟立足刑事司法,提出高质效办好新型金融黑产犯罪案件需要秉持的五种思维。
一是穿透性思维。近年来,金融监管领域提出“穿透式监管”,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也越来越强调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办理金融黑产犯罪案件时,要准确识别隐藏在复杂金融产品形式化外衣下的实质性交易,在准确揭示行为模式、行为目的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实质认定行为刑事违法性。以保险领域诈骗保险佣金案件为例,行为人组织无真实投保意愿及需求的虚假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购买保险,骗取保险公司首年保险佣金后,便让虚假投保人虚构业务员误导投保的事实,实施恶意投诉要求退保并获全额退保。办理此类诈骗保险佣金黑灰产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穿透认定行为人一系列虚假投保、虚构退保理由恶意退保、企图非法占有保险佣金的行为本质。但是,穿透性思维并不意味着刑事认定可以不考虑法秩序统一性,既要注意划定“刑事实质刺破商事外观”的范围,如在代理退费案件中要区分正常投诉、恶意投诉行为,也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金融“灰产”行为,不能用刑法规制。例如,在代理退保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会通过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等信息,诱导保险投保人委托其进行所谓代理退保,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保险公司、虚构退保事由(如贫困证明)等行为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但如果保险公司确有违规行为、投保人本身符合退保条件的,用刑法规制行为人的代理退保行为时,应更加慎重。
二是类型化思维。不同类型的金融黑产往往具有不同的隐蔽性、复杂性特征,办案人员要注意立足不同类型金融黑产犯罪事实,用类型化思维把握犯罪事实主干、构建证据框架、探讨法律适用争议。以非法贷款中介组织征信空白的申请贷款人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为例。贷款诈骗案件中,一般是申请贷款人伪造申贷材料等骗取银行贷款,申贷人是贷款诈骗行为的实施主体,在伪造资料过程中可能有其他人员参与;但在非法贷款中介组织大量申贷人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形成了“网络平台引流”“组织化申贷材料造假”“专人指导申贷人对接银行工作人员”“获得贷款后立即分赃层层转移”环环相扣的不法中介骗贷产业链。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贷款诈骗事实的不同认定思路,才能构建有力指控犯罪证据体系,准确认定不法贷款中介、申贷人的共同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主从犯关系等。
三是综合认定思维。在产业化、链条化特征明显的金融黑产案件中,不同环节人员的主观故意问题,经常存在“证明困境”。面对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等无罪证据,办案人员应当立足金融黑产案件特点,深入了解相关金融行业惯例等背景知识,结合常识常情常理,判断犯罪嫌疑人辩解是否合理。例如,办理非法贷款中介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对于非法贷款中介否认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全面考虑非法贷款中介具体实施了引流、居间介绍还是伪造资质行为、处于何种层级、分赃比例、与其他环节人员是否形成固定的利益链条、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判断。需要说明,这种综合认定并不是推定或者降低证明标准,而是结合犯罪事实特点的精准认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中亦有体现。例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主观故意时,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形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四是犯罪构成认定思维。贷款领域的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保险领域的非法代理退保理赔以及信用卡领域的不正当反催收等金融黑灰产,只是对某些类型违法犯罪现象的描述。但是,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不应当也不需要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种金融黑产,将案件事实归纳属于某种金融黑产,并无刑法上的意义。办案人员办理金融黑产案件时,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指导,具体分析某种金融黑产现象中存在的各种行为的犯罪手段特征,认定是否构成相应罪名,而不能用现象代替犯罪行为、事实的认定。例如,在一些“反催收”黑产案件中,行为人以债务优化、债务规划为幌子提供“反催收”服务,通过伪造虚假的医疗证明、借相关政策向金融机构或者助贷平台申请延期或者减免还款,未达目的时,还会通过缠诉闹访、恶意投诉等手段向金融机构或助贷平台持续施压。行为人伪造印章的行为可能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罪名,而通过缠诉闹访、恶意投诉等手段的施压行为,则需要具体判断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等。需要注意,对于具有不法经营性质的金融黑产案件是否有成立非法经营罪的空间,不宜一概而论。有关司法解释未对上述金融黑产进行明确规定,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适用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需要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随着金融黑产从滋生蔓延到规模产业,金融黑产具有的专业化、批量化特点,导致其危害性远大于单一、偶发的金融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将违反相关国家规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生态的部分金融黑产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打击范畴。
五是全链条打击思维。金融黑产案件中,要建立全链条打击思维,深挖犯罪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全方位考虑各环节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例如,在巴比伦娱乐场流媒体等“引流获客”环节,要注意获取居民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发布如“征信修复”“债务优化”等信息时,要考虑是否可以认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进而成立非法巴比伦娱乐场信息网络罪,提供技术、广告等行为的,要考虑是否能够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在全链条打击金融黑灰产中要注意三点:一是要注意罪数问题,实施多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不应径直以上下游链条为由认定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二是要重视不同层级金融黑产人员主观故意、参与行为、地位作用的不同,做到准确定罪和罪责刑相适应;三是要动态看待金融黑产与灰产关系,金融黑产与灰产之间并无固定界限,要“用足、用好现有刑法规定”,以变化的法益观指导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侵犯法益行为。
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黑灰产也随之滋生蔓延,成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的毒瘤。相较行业治理与金融监管,刑事规制是打击金融黑产、维护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秉持穿透性思维、类型化思维、综合认定思维、犯罪构成精准认定思维及全链条打击思维,探索破解金融黑产犯罪隐蔽化、链条化的难题,才能真正护航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国家金融战略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