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伦娱乐场

图片

巴比伦娱乐场

图片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唐宋时期法律文献目类体系渐趋清晰完备
时间:2025-07-03  作者:范鹏伟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体:  

中国传统法律文献目类体系的演变历程,深刻反映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历史基因,集中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根基。

唐宋时期法律文献目类体系渐趋清晰完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自汉至清,法律文献在古文献目类中从无到有,并逐步稳定为重要门类,这一过程与中国传统法律形式、法典体例、典籍体裁,以及学者法律认知的演进历程互促共进。中国传统法律文献目类体系的演变历程,深刻反映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历史基因,集中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根基。

法律典籍著录体例渐趋合理

唐宋时期,对此前部分典籍的目类归属予以不断调整,从而使其分类更加合理。以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为例,《汉书·艺文志》(中国现存最早的系统性图书目录)将其归在“六艺略”,《隋书·经籍志》(采用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将其归在经部。无论是“六艺略”还是“经部”,收录的主要是儒学经典及其传注等文献,将该书归在其下,并不合适。自《旧唐书·经籍志》开始,《春秋决狱》被调整至子部“法家”类,使其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特征进一步凸显。这些细微调整,从实质上反映出,唐宋时期对部分法律典籍的认识发生了转变。

唐宋时期,著录典籍渐趋完善。这一阶段所修的几部史志目录之间往往能够相互印证,弥补失误,从而使著录的法律文献更加详备。例如,《隋书·经籍志》子部“法家”类著录有七部“亡书”,分别是申不害的《申子》、晁错的《晁氏新书》、刘邵的《法论》、刘廙的《政论》、阮武的《阮子正论》、陈融的《陈子要言》、黄命的《蔡司徒难论》,但除最后一部外,这些典籍并未亡佚于梁隋间。《旧唐书·经籍志》再次著录时,修正了《隋书·经籍志》的错误。《旧唐书·经籍志》对一些重要法典也有遗漏,比如北周苏绰《大统式》、唐代《贞观律》《贞观令》等皆失载。这几部典籍在后来《新唐书·艺文志》中又重新著录,弥补了《旧唐书·经籍志》的失误。

另外,唐宋时期所确立的法律文献目类被长期沿用的同时,一些方法创新也为后代所继承和发扬。例如,子部“法家”类原本主要著录法家诸子著作,《旧唐书·经籍志》中却将《春秋决狱》等书归入“法家”类,实际上拓展了子部“法家”类的著录范畴,后来《四库总目》就在“法家”下著录了如《折狱龟鉴》《棠阴比事》《刑统赋》《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法律文献。这种分类调整体现了唐宋时期目录学对文献体系认知的深化。

法律文献目类体系架构基本形成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至隋唐时期日趋成熟”,唐宋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献目类体系发展的重要时期。唐初编纂的《隋书·经籍志》,体例“远览马史、班书,近观王、阮志、录,挹其风流体制,削其浮杂鄙俚,离其疏远,合其近密,约文绪义”,对汉魏以降的目录体例因革损益,最终确立四部分类法。五代两宋时期,公私目录又以此为基础,继续发展完善。在此基础上,法律文献的目类也在唐宋完成奠基,并对后代法律文献目类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了启示。

“刑法”类的设置可追溯至萧梁时期。南朝梁代著名的目录学家阮孝绪编纂的《七录》,“一曰《经典录》,纪六艺;二曰《记传录》,纪史传;三曰《子兵录》,纪子书、兵书;四曰《文集录》,纪诗赋;五曰《技术录》,纪数术;六曰《佛录》;七曰《道录》”。《七录》的子类在唐代《广弘明集》中有载,其《记传录》之下分为国史、注历、旧事、职官、仪典、法制、伪史、杂传、鬼神、土地、谱状、簿录十二部。“法制部”正是《隋书·经籍志》“刑法篇”的源头。《隋书·经籍志》中将“刑法”列为史部子类之一,自此以后,“刑法”之名一直沿用至清代所修史志目录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献目类的核心。

“故事”类的设置始自魏晋的“旧事”类。曹魏时期,出现“四分法”。《隋书·经籍志》载:“魏秘书郎郑默,始制《中经》,秘书监荀勖,又因《中经》,更著《新簿》,分为四部,总括群书。”郑默的《中经》与荀勖的《新簿》亡佚,据记载,其中“三曰丙部,有史记、旧事、皇览簿、杂事”。《隋书·经籍志》在史部设置了“旧事篇”,《旧唐书·经籍志》又将“旧事”之名改作“故事”,更符合其本意,此后“故事”类就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文献子类而存在。为什么把“故事”“旧事”划为法律文献目类呢?首先,晋代法律形式中本有“故事”一种,“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隋书·经籍志》在“故事篇”中也有类似记载,可见其设置本意即在网罗此类法律文献。其次,《旧唐书·经籍志》中明确解释“旧事”类的作用是“以纪朝廷政令”。再次,后代《宋史·艺文志》《明史·艺文志》“故事”类中也著录了多部政令相关典籍。这些都证明“故事”“旧事”是重要的法律文献目类。

职官与礼仪是古代国家政权组织与运作的基本规范与准则。职官制度本身是行政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内容之一。而中国传统法律素有礼法同源、一准乎礼等理念,对礼的体悟是深入理解传统法律逻辑的必要条件。因此,这两个子类也不容忽视。《七录》中职官、仪典即已独立为类,《隋书·经籍志》改“部”为“篇”,将“仪典”之名改为“仪注”,确立了史部“职官”“仪注”两个子类。“职官”“仪注”类在唐宋文献目录中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子部“法家”类的创设由来已久。《汉书·艺文志》六艺略之中,“诸子略”下设“法家”子类,著录法家诸子著作《李子》《商君》《申子》《处子》《慎子》《韩子》等共十部二百一十七篇,法家诸子著作专设子类,由此肇始。曹魏《中经》及西晋《新簿》中,“二曰乙部,有古诸子家、近世子家”。南朝刘宋时,王俭《七志》中亦有“诸子志”,“二曰《诸子志》,纪今古诸子”。阮孝绪《七录》“子兵录”下也设“法部”。可见,汉魏南北朝时期,法家诸子一直作为一个稳定目类流传。在清代修《明史·艺文志》以前,“法家”一直作为独立子类存在。《明史》中虽然将“法家”类并入“杂家”,但《四库总目》中又予以恢复。

创设诏令类是唐宋时期法律文献目类发展的又一成就。王言是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隋书·经籍志》中已著录了多部“诏制露布”类文献,不过,此时该类文献杂在集部“总集”类下,尚未独立出来。到五代《旧唐书·经籍志》中,部分诏制典籍如《晋书杂诏书》《晋义熙诏》等从集部跃入史部“故事”类。此后再经演进,宋代《新唐书·艺文志》中,在“起居注”类中单列出了一个“诏令”小子类。及至南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中,“诏令”脱离“起居注”而独立为一类。此时的“诏令”类尚未稳定,也仍有一些诏制被著录在集部。其中原因,可能部分与宋代学者对诏令的认知和关注点有关,例如《西汉诏令》《东汉诏令》的编纂就偏重文辞,对“直书其事别无训词者”不太重视。尽管如此,诏令类的创设是传统法律文献目类体系完善的重要一步,对后代目类的发展影响深远。

助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有关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案例等一整套目类清晰、体系完备的法律文献资源,当代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离不开对优秀传统法律文献的发掘与运用。优秀传统法律文献的著录理念、规则、范式、经验,都是可依赖且具鲜明中国特色的原创性重要元素。唐宋时期,在前代基础之上确立了以史部“刑法”类、“故事”类、“职官”类、“仪注”类、“诏令”类和子部“法家”类为主体,兼及经部、集部的法律文献目类体系,在概念、术语、原则、体系层面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学术基础,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成就和学术价值。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委托项目(项目编号:XJPFZSX20240113A03)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JYZ2024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张宁 李先硕]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