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部署,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研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其特有的功能定位,在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民事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也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指引,从理论上阐释“全程监督”概念内涵,明确全程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实践路径,推动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发挥更为务实的监督作用,有效维护民事执行领域的公平正义。
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提出与内涵阐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全面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程监督”无疑是对“全面监督”的吸收和超越,具体体现在“全程监督”的内涵构成上。(1)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须“双管齐下”,前者指的是对执行活动中特定事项和节点的监督,后者既包括对执行人员的监督,也包括对不予执行协助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或公职人员的监督。(2)监督环节的全链条。囊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破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事后或事中监督的认知局限,对执行启动前的风险预判、执行过程中的特定事项、执行完毕后的回溯审查三种情形均可启动检察监督。(3)监督内容的全领域。夯实执行实施行为监督、执行审查行为监督、执行制裁行为监督、司法救助监督的“四梁八柱”。(4)监督方式的全方位。监督方式包括依职权受理和依当事人申请相结合,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相结合,传统手段和数字技术相结合。
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基本原则。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也应遵循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具体而言,有以下三项原则需要加以关注:(1)依法原则。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必须严格依照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保监督行为有法可依、程序合法、边界清晰,防止越位监督、主观干预执行活动,使监督的“谦抑性”和“必要性”统摄于法律之下。(2)协同原则。民事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支持。检察监督要充分考虑协同原则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内部协作,检察机关内部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协作,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协作,构建跨机构协同机制;社会共治,检察机关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构建社会共治格局。(3)实效原则。检察监督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终本执行、违规拍卖、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司法救助缺失等重点问题,避免流于形式。通过强化调查核实权行使、完善制度供给、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确保监督措施可落实、可检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试金石”。
民事执行全程监督的实践路径。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是贯彻落实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在总结监督实践基础上,结合高质效办案的工作要求,从以下方面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实践路径。
(1)依申请和依职权并重,均衡案源结构比。依申请受案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民群众知晓该监督途径。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适当调整不予受理的条件门槛,分情况适用“当事人穷尽法院所有救济程序”受理条件。主动发现类型方面,除控告、举报、调卷等传统途径外,还可依托专项活动,参与案件评查,以及通过研发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数据筛查等。
(2)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并举,实现监督“点面”体系化。个案监督能有效解决个别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具体问题,保障个案公正,而类案监督则可对相似类型案件进行系统性分析,发现和解决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前者为“点”,后者成“面”。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并举,“点”“面”结合,实现监督体系化。
(3)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并行,强化监督刚性和监督权威。检察建议侧重推动法院执行活动的完善,而检察意见则具备更强的法律效力,能够对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和纠正,且能对监督事项进行后续跟进。两者并行使用,可以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与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使用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并结合法院反馈和整改措施,确保监督措施的实效性。
(4)传统手段与数字技术并进,破除信息流通壁垒。为弥补案卷评查、现场核查等传统手段在时效性和覆盖面较为有限的情况,检察机关可借助数字技术,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抽取特定监督点的案件数据信息,经过数据碰撞和交叉验证,筛查风险案件,或对潜在风险进行提前预警,或对某些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如未查控车辆处置、合同案件的利息计算与迟延履行金计算等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建立执行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执行过程的实时监督。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