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检察侦查工作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巴比伦娱乐场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在侦查目的、侦查途径、策略手段、侦查工具及操作程式等方面,因案件性质与侦查对象的特殊性,遵循有别于普通刑事侦查的专门化运行规则和程序要求。为推动落实“检察侦查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的要求,笔者建议建立专门化的检察侦查案件鉴定规则,促进检察侦查工作高质效展开。
第一,司法鉴定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并服务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巴比伦娱乐场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系其“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这在立法层面明确了检察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本质。在司法工作人员巴比伦娱乐场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中,因行为人普遍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密的思维逻辑,检察侦查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漏洞,很容易导致案件无法提起公诉,进而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因此,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此类案件的鉴定活动必须具备公正性、中立性、权威性。实践中,要警惕司法鉴定程序、方法以及原理瑕疵等方面的问题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减损,对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质效与法律监督目的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健全检察侦查案件鉴定活动的资源整合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鉴定工作的委托、受理以及实施等予以规范,其中第14条至第19条对检察机关鉴定活动的实施程序进行规定,包括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鉴定、鉴定实验要存档备查以及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单位委托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等。但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力量仍显薄弱。对此,可通过建立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侦查案件鉴定活动的实施机制:一方面,组织凝聚、整合检察机关系统内的优质鉴定资源,建立检察侦查案件鉴定人才库;另一方面,积极吸纳、聘请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以外的专家加入案件鉴定人才库。同时,规定由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从而提升检察机关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第三,保障检察侦查案件中当事人刑事鉴定申请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但现有程序设计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一定局限:其一,权利行使以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告知为前提。依据规定,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需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后,当事人才具备行使申请权的程序条件。这种模式使申请权的启动依赖于办案部门的主动履职,若告知不及时或不主动履职则会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其二,鉴定费用分摊规则为当事人设置了负担。根据该规定,鉴定费用原则上由请求方承担,但对于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压力而无法行使鉴定申请权。其三,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处理缺乏刚性约束和说明义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仅规定办案部门“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未明确其对合法申请的保障义务,也未明确要求对驳回申请的理由作出书面解释,这可能导致当事人难以针对驳回申请决定及时寻求有效救济。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强化对当事人刑事鉴定申请权的保障:其一,明确申请权行使的时间节点与前提。例如,自被追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赋予其查阅鉴定意见文书并行使刑事鉴定申请权的权利。其二,强化办案部门特定条件下义务性规定与说明责任,并要求对驳回鉴定申请的理由作出书面解释,便于当事人及时寻求救济。
[作者分别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证据研究院研究人员,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本文系2024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司法鉴定质效提升的检察路径研究(HJ2024B4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