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检察案件,实现有力监督。在行政检察监督持续深化的关键阶段——
聚焦六个方面着力强化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
祁治国
□行政检察具有“一体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制度优势和履职特点,要不断提高“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凸显行政检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作用。
□持续强化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找准工作重心,突出结构要素,实现精准监督,打造特色品牌,强化配置配备,提高能力素质,塑造行政检察监督新质态。
行政检察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力量。行政检察具有“一体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制度优势和履职特点,要不断提高“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凸显行政检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行政检察“站位要高、视野要宽、方向要明确、路子要走稳”。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指出,历经30多年发展,行政检察已从“有没有”发展到“实不实”“好不好”的新阶段。检察机关要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检察案件,实现有力监督。在行政检察监督迈入新拐点的关键阶段,北京市检察机关持续强化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找准工作重心,突出结构要素,实现精准监督,打造特色品牌,强化配置配备,提高能力素质,塑造行政检察监督新质态。
在服务大局中找准工作重心
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行政检察承担着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履职办案与党委、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着眼全局、提升格局。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在差异化检察服务保障体系中进一步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持续优化行政检察供给。一方面,要监督和支持公正审判、依法行政,树立执法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注重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强化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稳慎办理涉“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及重点市政工程案件,助推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北京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聚焦小过重罚、重过小罚、当罚不罚等问题。2024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大量各类涉企行政检察案件,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非现场”执法,助力打造营商环境“北京服务”品牌。深化“检察+工商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特色品牌,携手问需于企、问计于企、问效于企,进一步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以法治之力助力民营企业强信心、稳预期、促发展。
在强化管理中突出结构要素
“三个结构比”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行政检察的职能要求和行权特性尤其适合诠释“结构比”理论:从案源“结构比”看,行政检察除传统依申请和依职权主动受案外,还有行刑反向衔接是依程序移送;从履职“结构比”看,要正确认识行政检察职能体系的发展变化,推动行政检察各项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从监督“结构比”看,既有诉讼内监督,也有诉讼外监督。北京市检察机关坚决落实最高检关于“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的要求,将抓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攻坚行动,依法“应抗则抗”。202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580件,依法提出抗诉33件、提请最高检抗诉7件。从这些数据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依法办案是高质效办案的前提,要通过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在确保办案规模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办案质效。2025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办案量同比上升17.34%,在“四大检察”中的业务占比已由2020年的2.4%提升至9.59%。深入落实“一取消三不再”检察管理新要求,当前及今后,要更好统筹“有质量的数量”与“有数量的质量”,把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在全面行权中实现有力监督
当前,行政检察已经形成“三大职责八项任务”的职能体系,扭转了以往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是行政诉讼监督的“倒三角”格局。省、市级检察院侧重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基层检察院侧重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各级检察院都要注重办理对同级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执行活动监督以及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在于精准监督、深层次监督、类案监督,“精准”就是“有力”。对于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要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在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评估“三个效果”,确保抗得出、改得了,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要加强类案监督、深层次监督,进一步区分一般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注重“由浅入深”“由案及人”的监督。对于行刑反向衔接,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全面审查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精准提出检察意见,防止应罚不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严格遵循案件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监督方式的法定性、监督纠正的必要性“四要件”,进一步凸显行政检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作用。
在守正创新中打造特色品牌
适应新阶段发展要求,行政检察需要坚持守正创新,在“变与不变”中遵循履职规律,立足特色属性,释放制度潜力。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托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民主党派提案,创新探索“议案提案办理—依法履职—课题合作—推动立法—制度赋能”履职新模式,直接推动修订后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首次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和强制措施等检察监督专门条款,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北京市检察院连续多年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形式通报行政诉讼监督情况,分院探索向辖区院同级区政府制发诉讼监督通报,凝聚执法司法共识。基层检察院探索党委领导下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如门头沟区检察院推出的“检察+行政”府检联动工作机制,获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立足首都特色,打造并深化“涉部委”行政检察品牌,妥善办理相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赴近20个省区市开展调查核实、异地听证、释法说理等,建立健全联动属地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化解争议等办案机制,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在对标落实中强化配置配备
行政检察是检察履职和检力资源配备的“蓝海”,特别是要积极适应党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新要求,落实最高检专门发文明确的“各级检察机关涉及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内部统筹、外部协调等工作,由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承担、统一推进,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等各项工作部署。如此对标,行政检察责任在肩,任重道远。落实各项任务要求,以各项检察业务履职“结构比”为参照优化检力资源配置,既要依托数量,又不能只看数量,更为重要的是合理测算“实然”的工作量,同时也要考虑要达到的“应然”效果。继续推动基层检察院单独设立行政检察办公室,确保形成相对独立、较为稳定的行政检察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纵观行政检察职能,行刑反向衔接需与刑事检察融合履职,行政诉讼监督与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存在履职共性。应注重检力资源配置的“多样性”,据此分析岗位适配性,有针对性地调整具有行政法学专业背景和刑事检察、检察侦查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才配优配强行政检察队伍。
在履职尽责中提高能力素质
高质效履职,基础在办案,关键是能力。在深化“应办尽办,在办办好,由办到治”履职实践中做到“五个全面”:一是全面调阅卷宗、调查核实、听取各方当事人以及法院意见,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及执法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全面开展案涉行政执法、复议、审判、执行情况类案检索,促进同案同处。四是全面用足用好公开听证、专家咨询、技术支撑等法定手段,辅助案件论证。五是全面落实受理、审查、调查、监督及案件管理等规范要求,严格办案程序。除了办案所必需的法律专业能力外,还要统筹提升“三个能力”:一是化解能力,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信访接待的能力。这既是专业能力,也是沟通协调能力,更是群众工作能力。二是数字能力,即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能力。这既可以解决案源问题,提高办案质效,也可以助力推动对一类问题或一个领域的治理。三是宣传能力,即做精品、会宣传的意识和能力。树立宣传是“标配”而不是“超配”、是办案“最后一公里”的意识,加强案例培育和总结宣传,营造崇法氛围。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