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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职责定位规范开展涉外民事检察监督
时间:2025-08-27  作者:陈杰?孟玉  来源:检察日报-涉外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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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检察是涉外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特别提出要持续加大涉外民事检察力度。对标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要求,当前涉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短板弱项,如对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不足,涉外民商事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存在困难等。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深刻认识涉外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价值,进一步明确规范开展涉外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路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涉外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助推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明确涉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监督依据是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来源。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外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开展涉外民事检察工作的前提,也是提升涉外民事检察监督规范性的必然要求。

宪法、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就涉外民事检察监督而言,一方面,涉外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只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具有了不同于纯粹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征。因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然应包括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监督。另一方面,“涉外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仍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故此类“审判程序”也理应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则》中规定的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亦包括对涉外民事审判与涉外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明晰涉外民事检察监督重点

就目前而言,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完整监督体系。基于此,可根据涉外民事诉讼的环节明晰涉外民事检察监督应关注的重点。

一是对涉外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结合《规则》第100条来看,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中有两类与涉外民事审判程序密切关联。其一,对“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在涉外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该条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作出相应调整的体现,但对该条的解释与适用不仅涉及当事人诉权保障,还关涉国家间管辖权的博弈。因此,如果法院“中止诉讼”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予以监督。其二,对“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程序与一般送达有所不同,故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作出专门规定。涉外送达程序因关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国际条约、域外国家法律等规定以及期间的特别规定等,尤其需要特别关注。

二是对外国法院民事生效裁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之“裁定”的审查与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或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第299条、第300条规定,对于申请或请求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对其效力是否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应当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以及涉外仲裁裁决之“裁定”。

三是对涉外民商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在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协作配合,优化对生效裁判、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方法,促进我国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机制不断完善。此外,在涉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支付令、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等损害第三人、案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符合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诚信体系。

完善涉外民事检察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完善包括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在内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对于涉外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开展同级监督或者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涉外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而无启动再审必要的,采用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督促依法规范涉外送达程序。

二是建立涉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探索建立涉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构建大数据模型,主动开展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化调研与分析,依法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成立涉外民商事检察监督办案组,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调解、诉讼联动等协同解决;制定涉外民事案件监督流程图,为涉外案件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提供可视化流程指引,推动涉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精准发力、常态长效。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外民商事法律法规体系与法律监督职能完善研究”(项目编号:GJ2024C37)和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涉外法治建设中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NJ2024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 高梅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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