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优民事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五项措施,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释放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效能,为维护好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
明确职能定位,履行前置程序
民事支持起诉作为一种检察履职方式,在程序范畴之内,其目的不是亲历民事诉讼程序,而是以有限的介入增强对民事诉讼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及全面性。因此,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应当全面贯彻法律监督理念。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明确,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前,首先要确认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是否依法履职,即确认对申请人受损权益是否存在替代性救济渠道。其次要确认申请人权益经其他主体履职后是否仍未得到维护。此外,还要确认申请人是否诉讼能力较弱,自行提起诉讼确有困难。
在完成上述前置性审查后,检察机关方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决定支持起诉。
《工作指引》还明确,在案件受理阶段,检察机关就应当先行协调、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表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应当监督先行,支持起诉只是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兜底性”方式。
坚持实质审查,精准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作为一种诉权补强措施,不能打破诉权平衡。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支持起诉前,要对申请人诉讼能力的强弱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明显具有诉讼能力和条件的申请人,不应提供支持。同时,要透过案件事实厘清实质法律关系,明确纠纷属性,准确划定审查领域,核实申请人的诉求是否于法有据,从而实现对申请人的精准支持。此外,要贯彻一体化履职思维,对于申请人权益受损情形并非个案的,应扩大调查核实范围,符合公益诉讼要件的,及时展开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联合审查;符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范围的,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属于检察系统外其他机关或组织职责范围之内的,做好与相关机关或组织的沟通联络和线索移送工作。
查明权责主体,督促依法履职
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当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而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可见,在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工作中,工会不光有提供咨询、调解交涉、督促整改的基本职责,也具有依法支持和帮助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能。而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遭受了家庭暴力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确有困难的妇女,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以代为申请。
由上可知,在部分领域,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多个法定主体负有帮助和救济职责,甚至拥有代为起诉权和支持起诉权。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应准确查明相关权责主体,通过沟通协作,凝聚保护合力。对具有帮助和救济职责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该职责的,依法督促履职,为特定群体营造良好的权益救济环境。
借助数字技术,创新履职方式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法治需求日益增长,民事支持起诉制度能否真正惠及诉讼能力较弱的特定群体,尤其是偏远地区的特定群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群众知晓度,并不断畅通咨询和申请渠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通过建立数字检察思维,主动联合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数字化的法律宣传和调研活动,向群众普及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有关知识,了解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线索筛查,可有效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群众知晓度,提高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效率和精准度。
延伸履职触角,融入基层治理
民事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最佳选择,而是最后选择。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应坚持“为人民服务者”与“法律监督者”的融合视角,为特定群体开辟更优维权路径,使其避免因盲目维权而陷入诉累。例如,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多地检察机关纷纷与本地工会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协同作用,积极绘就劳动者权益保障“同心圆”,取得良好效果。此外,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还应积极引导和解、配合法院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预防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分别系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本文为2024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民事支持起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HJ2024B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