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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民协同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
时间:2025-08-27  作者:倪亭?杨婷婷?戴兴栋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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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刑民协同的技术支撑,需要构建完善“虚假诉讼大数据监督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结构化解析;构建“异常诉讼特征库”,实现风险智能识别;建立“专家辅助人协同机制”。

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手段日益隐蔽复杂,涉及领域从传统的民间借贷、婚姻财产纠纷向知识产权、破产清算等领域蔓延。传统单一部门监督模式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转化难、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部分虚假诉讼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惩治。与此同时,虚假诉讼治理面临技术升级压力,海量裁判文书与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需求,倒逼司法机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监督效能。在此背景下,构建刑民衔接的闭环监督体系,既是落实中央关于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破解虚假诉讼治理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构建刑民衔接的闭环监督体系

一是明确同步审查启动标准与程序规范。针对检察机关受理的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可制定详细的《虚假诉讼案件同步审查启动办法》,明确规定在案件受理阶段即启动刑事审查程序的具体标准。例如,当案件存在以下情形时,承办检察官应于受理案件后一定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伪造、变造痕迹,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当事人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且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存在串通他人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高度可疑行为。同步启动刑事审查程序后,应建立“一案双查”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民事监督与刑事审查的进展情况,确保两部门信息实时共享。

二是制定刑民协同办案指引,规范关键环节操作流程。可制定《虚假诉讼刑民协同办案指引》,对线索移送、证据共享、程序衔接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规定:在线索移送方面,明确民事检察部门在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制作《线索移送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应在收到线索后合理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民事检察部门。在证据共享方面,建立刑民证据共享平台,实现电子卷宗、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实时调取与共享。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在程序衔接方面,明确在刑事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民事检察部门,由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启动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程序。

三是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办案合力。成立由民事检察、刑事检察等部门组成的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专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报、联合调查、证据互认等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强大合力。

创新刑民协同的技术支撑

一是构建完善“虚假诉讼大数据监督平台”。建立覆盖法院、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市场监管机构等多部门的虚假诉讼数据共享联盟,通过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裁判文书、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申报记录等核心数据的实时对接与动态更新。明确数据采集范围、传输标准、安全保密等规则,确保数据流通合法合规。

二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结构化解析。提取裁判文书中关于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证据类型、裁判结果等关键字段;对银行流水等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机器学习算法识别异常交易模式,并标注为潜在风险数据。

三是构建“异常诉讼特征库”,实现风险智能识别。从主体行为、证据关联、程序异常三个维度构建特征库。设置“同一原告高频诉讼”“关联主体集中涉诉”“原告代理人固定化”等规则,提取“伪造证据高频词汇”“证据形式异常”等特征;识别“缺席审判比例畸高”“调解结案周期过短”等程序性风险点。

四是建立“专家辅助人协同机制”。组建由法学、会计学、鉴定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虚假诉讼智库”,为刑民协同办案提供专业支持。针对复杂案件,可委托专家出具《刑民案件法律意见书》,作为办案参考。

完善刑民协同的监督保障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责任倒查”双轨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在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方面,可制定《虚假诉讼协同办案质量评查细则》,设置以下核心标准:程序规范性,评查刑民程序衔接是否符合《虚假诉讼刑民协同办案指引》规定的时限与流程;证据采信率,评查刑事证据转化为民事证据的采纳比例,以及民事证据支撑刑事程序的关联性;责任认定准确率,评查刑民责任划分是否符合刑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责任倒查启动条件,明确以下情形需启动责任倒查:刑事判决与民事裁判对同一虚假诉讼行为的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矛盾;因程序衔接失误导致虚假诉讼行为人逃避刑事追责或民事赔偿责任;办案人员存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完善“一案三查”同步监督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防控首先,由承办人自查办案人员在结案后是否及时提交《刑民协同办案自查报告》,重点说明程序衔接、证据转化、责任划分等环节的合规性。其次,由部门互查,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每季度开展交叉评查。最后,由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虚假诉讼协同办案开展专项督察,通过调阅卷宗、约谈当事人、回访律师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责任推诿问题。

[作者分别为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教师、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干警。本文为贵州省202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同研究》(课题编号23GZHQ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 赵衡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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