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安徽省无为市检察院检察官对生态修复后的涉案现场周边水质进行取样检测。 本报通讯员周唯摄
【案情介绍】 青山叠翠,溪水潺潺。安徽省无为市山环西北、水聚东南,是传统的“鱼米之乡”。然而,有人竟将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到山林深处,给山体留下一道道刺眼的灰白疤痕。
2023年8月,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部长庞某某联系崔某某处置磷石膏,崔某某指使任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将磷石膏转运、倾倒至无为市多镇。经鉴定,涉案磷石膏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任某某等人将其非法倾倒在山区、园区等露天场所,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植被破坏。
2024年6月9日,无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将相关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于同年6月20日对崔某某、某科技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同时将该线索移送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无为分局(下称“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受理线索后,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启动损害鉴定、修复费用评估与损害追偿工作,并及时向无为市检察院函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明晰源头企业法律责任,并协助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查明涉案废物共计1.47万余吨。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13处被污染地点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污染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共计912.6万元。
2024年10月1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无为市检察院检察官应邀参与。因崔某某无赔偿能力,会上,生态环境部门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明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912.6万元。
随后,某科技公司支付912.6万元。据此,无为市检察院依法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作终结处理,同时对崔某某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被无为市法院采纳。
2024年10月29日,无为市检察院组建生态修复评估组,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通过现场踏勘、查阅项目材料等方式验收整改成效。评估组专家一致认为,涉案废物污染已清除,受损土壤已达到可自然恢复条件。在办案的基础上,该院还与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无为市工业固废处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线索移送、调查侦查配合等长效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及其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有力保障。今年8月15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
(整理:本报通讯员姚学坤)
【评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综合运用刑事打击与民事追偿的手段,促进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污染环境犯罪的全链条治理。其核心法律意义与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污染者担责”,溯源追偿落实主体责任。该案中,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追究直接倾倒者崔某某的刑事责任,而是进一步溯源至固体废物的产生源头,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认定,固体废物的源头产生企业虽未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其疏于管理导致污染物被非法转移处置,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力诠释了“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这警示各类产废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委托处置的全程监督,防范环境风险,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办案思路,即透过直接违法行为追溯至源头企业,实现全链条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制度衔接,支持磋商凝聚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精准定位自身角色,未越位替代行政机关履职,而是通过“支持磋商”的方式,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检察机关派员参与磋商会议,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修复目标等多方面发表专业意见,增强磋商程序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最终推动赔偿协议高效签订,确保912.6万元应急处置、生态修复及事务性费用快速到位。适用磋商机制,具有程序灵活、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有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的修复延误。检察机关在支持磋商过程中,既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也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双重价值。
三是推动长效治理,构建固废防治协作机制。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又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办案中形成的线索移送、依法介入、调查协作、鉴定评估、磋商支持等有效做法制度化、流程化,既有利于在后续办理类似案件中提高执法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的早发现、早阻断、早修复,推动实现从末端惩治到源头防控、从个案修复到行业治理的转变,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实践基础。
(点评人: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章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