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3号公告,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5元,比2004年增加2381元,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日工资为73.3元,比2004年增加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73.3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