拧紧强制措施适用“安全阀”
河南禹州:召开控辩会议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晓晓 高雨林)“没想到我们可以申请启动由侦查员和检察官共同参与的控辩会议,没想到控辩会议真的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没想到这么快就能得到公正结果……”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就涉嫌盗窃犯罪的于某适用拘留措施是否适当举行了控辩会议。会议结束后,于某的辩护律师接连发出这样的感叹。
被刑事拘留人于某与被害人张某是好友,侦查机关认定于某于2017年12月13日晚到张某家中盗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100元。侦查机关根据现场提取到的一枚脚印,认为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不久前将于某刑事拘留。
据悉,按照禹州市检察院与公安部门会签的《关于强制措施适用召开控辩会议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在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前,应当听取相关诉讼参与人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必要时,诉讼参与人可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渠道,及时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召开控辩会议的申请。于某的辩护律师正是基于此项规定,申请召开了控辩会议。在会议上,他充分阐述了犯罪嫌疑人于某与张某系好友,经常到彼此家中做客的特殊关系,并且案发当日于某并无作案时间,现场遗留脚印并非案发当日所留。经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于某被解除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对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是自行决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局限于信息备案审查等方式。审查逮捕工作也局限于审阅卷宗材料,外部监督制约十分有限,诉讼参与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控辩会议则可使其充分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来,相当于给强制措施的适用安装了‘安全阀’。”该院检察长侯华生说。
为保证控辩会议及时、高效运转,《暂行办法》明确控辩会议一般依据诉讼参与人申请召开,根据案件需要,检察机关亦可主动召开。控辩会议的参与人为检察机关指定的员额检察官、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人员、案件承办人及诉讼参与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具有信访、舆情风险案件及审查逮捕案件,可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与会议。会议程序方面,控辩会议应首先由强制措施适用机关阐述适用理由、证据,然后由提出异议的诉讼参与人发表申请变更的理由,有听证人员参与的,听证员应填写《听证人员意见表》发表听证意见,会议制作笔录并应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通过视频方式参与会议的,保留视频录像以作确认。
《暂行办法》实施近一年来,禹州市检察院共组织召开控辩会议28次,其中解除强制措施6件,变更强制措施15件,及时发现、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10项,并且该监督成果已成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依据,增强了监督刚性和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