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孩子出生后即被母亲送人,还收了钱
是卖还是送,检察官来甄别
本报讯(通讯员余红梅)“我是一个不合格的妈妈,她才出生四天我就把她给送人了。我会在里面好好改造,出去后找一份工作好好生活……”5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沈璋收到了一封来自看守所的信,字里行间饱含感激和悔恨之情。
今年3月,沈璋承办了王某盗窃一案。2017年11月,王某趁被害人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卧室内的人民币1万元。在审查案件时,细心的沈璋发现王某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提到自己在2017年9月生下一个女婴,在住院期间就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从中收取收养人给予的一定数额的住院费和营养费。
那么,王某是否存在出卖孩子的犯罪行为呢?沈璋随后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要求进一步查清王某“出卖”孩子的行为。最终,经过侦查机关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在询问多名证人后,认定王某有出卖孩子的行为。
但是,沈璋查阅案卷后发现,王某自己没有工作和稳定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也不清楚孩子的父亲是谁。王某的父母早在她幼儿时期就已离异,目前都已成家,他们都明确拒绝帮助王某抚养孩子。王某在怀孕时因疏忽未及时打胎,孩子出生前她就已经在托人帮忙寻找有能力且愿意抚养孩子的收养人。此外,王某收取的住院费和营养费,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范围。
通过审查,沈璋认为王某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未婚生子的社会压力影响,虽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住院费、营养费,但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你要好好改造,你还年轻,出来后找一份工作,做一个正直的人,不要让孩子对你失望,将来你们总有见面的时候……”提起笔,沈璋给王某写了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