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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明: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时间:2019-01-09  作者:戴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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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明做客《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发表精彩演讲

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本报北京1月8日电(全媒体记者戴佳)“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破题,步入深水区,但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综合配套改革,需要一往无前,一鼓作气,继续向纵深推进。我期待也坚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必定会像四根擎天柱撑起共和国的法治大厦。”

1月8日晚,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的大型法治演说节目《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主题在节目中发表精彩演讲,并与法学专家和现场观众进行深入互动交流。

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童建明在演讲时说,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的办案权限,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权责一致、权责明晰、监管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关键性、全局性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把它喻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

童建明向观众介绍了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选人与定员,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不同的人员实行不同序列的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第二个环节是确权与明责,通过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限,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以外,大部分司法权限都授予检察官行使,同时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司法责任。第三个环节是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在授予检察官必要权限的同时,加强对检察官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童建明说,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办案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检察官负责任办案的内在动力明显增强。

童建明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的部署和要求,集中精力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的精装修,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促进检察官不断更新理念、提升素质、强化责任,真正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潜心研究办案,严格秉公办案,以多办案、办好案的实际成效,提升检察工作的品质,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错案追责强调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原则

童建明指出,落实司法责任需要抓住三个关键点。第一是要遵循司法规律,要按照司法办案亲历性的原则来落实责任。第二是要对办案的司法官授权,就是让谁办案,谁负责。第三是谁决定,谁负责,就是对作出的司法决定要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错案都要追责,我们强调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主持人沙玛阿果谈到的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问题,童建明说,追责有三种情形,第一是主观上故意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案的。第二是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第三是监督管理责任,检察长、领导干部对检察院办的案件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检察长、领导干部如果是应该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尽到,出现了案件重大的失误,或者是出现严重的错案,也是要追责的。

“一般性的因为对法律理解而出现的问题,或者是一些小的办案中的瑕疵,包括现在很多法律文书的瑕疵,引用条文、引用符号,都属于瑕疵的问题,它不属于要追责的问题。”童建明指出。

“讲到司法责任制一定要记住一点,就是‘除草莫伤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司法责任制如果不配套司法豁免制度的话,它可能会产生一种负面的效应。最高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及时地提出追究责任要分具体情况,不能够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追责。一个案件搞错了,司法人员是不是一定有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议,司法责任制要跟司法豁免制度结合起来。对司法责任制不能做简单甚至片面的理解,因为检察官办案是对于已经发生在过去事实的一种再现,不可能那么客观、全面,所以对事实的认定出现误判是正常的,出现错案绝对不是说不可思议的,有司法一定会有错案。

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有利于加强办案指导和监督

童建明在节目中介绍,最高检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尤其是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特别是有影响性的案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他说,领导干部通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了解这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办案过程中应该把握什么样的政策导向,对于提高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加强对办案的指导和监督都是有利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是实行员额制的要求。进入到员额范围,成为员额检察官,就要到第一线去办案,而不能占了员额不办案,这是员额制必然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发言时说,检察长、副检察长,包括一些中层领导,都是办案能手,甚至是办案的多面手,是检察机关的优质资源,他们应该在办案的舞台上继续发挥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有利于和普通检察官们打成一片,了解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引领检察改革,引领检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

张建伟也认为,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的同时,还能塑造办案的一种荣耀感。

当检察官办案时与检察长的意见不一致,应该怎么办?是谁说了算?在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时童建明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内部来讲,检察长领导整个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官在有些重大案件自己拿不准时,可以报给检察长,检察长审查以后认为他的意见和检察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责任制的规定,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进行复核,如果复核还有不同意见,检察长可以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来讨论,由检察委员会来决定,检察长也可以自己决定。

“当然,检察长决定如果否了检察官的意见,那么检察长对他的决定要负责,对改变的决定由检察长负责。这种体制就是为了保证检察长对检察院的领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童建明表示。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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