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依法对你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的行为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而是法律给你们悔过自新的机会……”近日,一场特殊的不起诉公开宣告暨训诫会在“江浙第一高峰”浙江省龙泉市凤阳山黄茅尖下举行,接受训诫的是周某等4名非法狩猎者,对他们进行训诫的是龙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旭红和她的同事。
龙泉是“中国棘胸蛙之乡”,在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生长着野生石蛙等野生动物。去年10月,周某等4人来到该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电击、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猎捕42只野生石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31只活体被当场放生。经专家鉴定,这批野生石蛙为棘胸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
案件移送至龙泉市检察院后,该院及时督促周某等4人共缴纳了5500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购买蛙苗组织放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该院依法对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该院与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森林公安商定,在案发地凤阳山下对4人进行公开训诫。
当天,熊旭红在公开训诫中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以案释法”,4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分别宣读了“悔过书”。“一时贪财做了这样一件对不起父老乡亲的事,以后绝不会再干这些傻事了!”周某低着头忏悔道。200多名基层干部、附近的村民旁听了这堂训诫公开课,频频点头。
“检察院的这堂现场法治教育和生态保护课,很生动,效果确实不错!”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对熊旭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