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2月7日电(见习记者郭荣荣)“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如果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家的‘娘家’,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当好‘老娘舅’就要真严管、真厚爱。”2020年,这些“金句”背后折射的,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那么,过去一年,检察机关是如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郑新俭在做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开启人民检察事业新征程”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给出了答案。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性文件,确立了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刑事司法政策。去年,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11条意见,提出的37项具体检察政策中有22项涉及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据郑新俭介绍,去年以来,第四检察厅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用足用好司法政策,强化政策把握和规定适用,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推进合法经营,真正做到“为真爱而管,为健康成长而罚”。
2020年10月30日,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京举行,会上,6件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在郑新俭看来,这展示了检察机关厚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土壤”的积极作为。
对于保护民营经济,检察机关态度鲜明: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持续深化平等保护理念,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郑新俭说。
据了解,2020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为29.8%,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22.2%,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依法严格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以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20年,检察机关共起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2300余人,起诉企业内部人员巴比伦娱乐场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7800余人,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1500余人,依法严惩了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利益的经济犯罪,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内部环境。
“各地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还立足司法办案,围绕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监督漏洞提出改进监管治理的检察建议。”郑新俭谈到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更某被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恶势力团伙后,向市政府提出了净化市场环境的检察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摸排整改,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中,有涉民营企业案件侦查机关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的现象,涉案企业背负沉重包袱“负罪经营”。针对这一情况,第四检察厅认真组织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2019年排查出的2800余件“挂案”,到去年末,已经清理了2400余件,占总数的84.4%。
“去年10月,我们主动与公安部联系,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活动,继续巩固、扩大战果,让不该‘负罪经营’的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郑新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