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改革在创新中稳步前行。过去一年里,“理念创新”成为检察业务革新的高频词,一系列法律监督新理念成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办案品质的关键词、索引词。
“十四五”时期,检察事业如何通过确立新的司法理念,把法律监督融入具体个案办理过程,同步提升司法公正与监督质效?正值2021年全国两会前夕,记者专访了检察系统多位负责同志,以此观察检察业务革新的历程和经验。本期专访嘉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
谈检察革新印象
新法律监督理念成为改革关键词
融入具体个案办理全过程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来,一系列检察改革举措成为“检察工作的关键词”,特别是在检察权制约监督上,您有何印象?
万春:2020年是极不寻常的一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机制创新和工作革新,在依法战疫和保障“六稳”“六保”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回顾过去一年的检察改革工作,让人印象深刻的“关键词”很多。
比如,您刚才提到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去年中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加快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后,最高检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特别是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司法裁量权加大、各方面围猎风险增加等情况,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的检察权运行监督体系。
首先是明确职权。完善与“四大检察”配套的工作规则,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全面实施,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也即将修订、制定完成,“四大检察”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职权都得到了规范。
其次是明确责任。去年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违法履职的情况,明确了追究司法责任的程序,打通了落实司法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再次是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从最高检领导做起,推动全国检察人员及时如实记录报告干预、过问司法办案等情形,对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院和部门进行督促检查,有效防范办理“人情案”等司法不公现象。
澎湃新闻:巡回检察、检察听证等检察业务革新也备受关注。您有何观察?
万春:巡回检察既是刑罚执行检察方式的重大改革,也是检察机关推进自身监督能力提升的重大举措。我们不断探索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威慑等制度优势,进而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分析“纸面服刑”等违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增强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督纠正违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为了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2020年10月,最高检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听证的概念和听证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对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作了明确区分,对听证会参加人和担任听证员的条件作了明确列举,对听证会的会前准备和会中、会后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了对公开听证可以进行直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等问题。
为此,最高检还专门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2020年6月9日完成首播。目前,累计直播观看总量达3万次,点播观看总量达5万次。在加强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听证工作全面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和全国四级检察院。2020年全国四级检察院对2.9万余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公开听证2万余件,占85%以上。
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了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另一方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理念创新”也成为检察改革的高频词,您怎么看?
万春:一系列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成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办案品质的关键词、索引词。比如,“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法律监督融入具体个案办理过程,同步提升司法公正与监督质效。“群众身边无‘小案’”。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每一件都是连着民心的“大案”,丝毫不可马虎懈怠,必须不断改进办案方法,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又如,“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与相关部门接受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各级检察院不断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研究和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27万余份,采纳率从2018年的94.4%到2019年的96.6%再到2020年的98.2%,呈稳步上升趋势,保持在比较高的水平。
再如,“平等保护”。持续落实保护民营经济发展“11条”检察政策,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370余件,同比上升1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10余件,同比上升28.4%。
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率稳超八成
努力实现法理情统一
澎湃新闻:数据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超过85%。这一制度在推行方面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万春: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两年来改革推进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力,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适用制度的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有些案件存在控辩量刑协商不足、质量不高和释理说法不充分等问题。二是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后的行政处罚衔接不够,存在“不诉了之”或者虽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但跟踪落实不足的情况。三是一些地方的相关办案部门对这一制度的实施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协作不顺畅等问题。四是检察官整体能力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依法适用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释法说理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虽然已经有较大提升,但还存在一定不足。
澎湃新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万春:巴比伦娱乐场强调,办案需重法理情。办理任何案件都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努力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最高境界、最佳效果。
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办理,需更加注意做好以下三点:
? 一是准确把握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对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对严重犯罪案件,在体现从严惩治的同时,视具体案情做到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 二是在认罪悔罪教育转化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用好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同类案例,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加强沟通协商,对于合理意见要吸收和采纳,不合理意见应有反馈和说明。
? 三是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和解谅解、赔偿损失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方,积极协调予以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促进矛盾化解、犯罪改造和社会和谐。
在下一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将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 一是在坚持依法当用尽用的基础上,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与效果。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健全量刑协商机制,逐步推开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
?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用好检察裁量权,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能不继续羁押的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着力在精确量刑建议上下功夫,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
? 三是会同公安机关健全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从源头上提高和保证案件办理质量。与最高法院共同研究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规范化指引,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推进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完善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之间、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 四是注重总结办案规律,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例库,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做认罪教育、精准量刑建议、化解矛盾等能力。
谈少捕慎诉刑事政策
确立新司法理念
降低审前羁押率
澎湃新闻:过去一段时间里,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少捕慎诉少押”刑事政策?
万春: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容易增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对抗情绪,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科技创新骨干、民营企业家等,仅因涉嫌轻罪就不加区分予以逮捕,还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科研中断、企业停产、工人失业等消极后果,使追诉犯罪的社会成本增大。
因此,从推进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出发,迫切需要研究新时期刑事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地确立新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措施。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全面分析当前犯罪发展趋势和结构变化基础上,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比如,针对暴力等传统严重刑事犯罪占比下降,妨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新型犯罪增多,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达80%以上的新情况,审查逮捕时更加注重对有无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加强对捕后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情节轻微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和起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积极运用听证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社会认同感不断增强。
澎湃新闻:在构建中国特色非羁押诉讼制度方面,检察机关还需做哪些工作?
万春:围绕有效减少审前不必要的羁押,检察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适用羁押替代性措施,大力推行非羁押诉讼。二是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当用尽用、规范适用。三是健全与“少捕慎押”刑事政策相配套的保障体系。特别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广运用电子手表、电子脚环、“非羁码”等智能监控方式,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随时候审,又确保他们的活动轨迹即时可控,最大限度防止脱逃、再犯罪风险。
谈“案-件比”概念
优化降低“案-件比”
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有关“案-件比”的概念多次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一改革有何考量?
万春:所谓“案-件比”,就是当事人的一个案子,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会被统计为若干“件”案件。“案”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就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因此,从司法为民出发,我们提出降低“案-件比”的工作目标。
具体讲,我们追求的最佳“案”与“件”之比应当是1:1,即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力争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降低“案-件比”,意味着在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自我加压,力求将工作做到极致,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而不仅仅是程序合法,没办错案。
围绕“案-件比”的价值导向,最高检制定出台《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改变以往比较看重办案数量的做法,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体系,形成了鲜明、科学的业务工作导向。
通过优化降低“案-件比”这个重要抓手,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比”为1∶1.43,“件”比2019年下降0.44个点,相当于减少了41.2万个“程序性”的“件”。
澎湃新闻: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全面推开之下,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
万春:检察机关将继续围绕优化降低“案-件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优势,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
? 一是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积极推进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开展派驻检察或者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增强法律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既重视纠正有案不立的问题,又重视纠正违法立案的问题,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错为刑事责任。
?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引导取证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履行好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落实好去年3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前退回补充侦查的实效,增强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防止不必要的程序回流。
? 三是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根据加强对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的现实需要,最高检提出案件编号终身制,也就是对检察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不管经历多少层级、多少环节,一个编号到底,让司法责任真正落到每一个经办检察院、每一个承办检察官,做到责任分明,可追能溯。
谈检察公益诉讼
办案规模稳中有升
推动确立诉讼规则
澎湃新闻: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目前进展如何?
万春: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的2020年7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诉前程序、起诉等环节办案数量,比上半年分别上升39.65%、32.86%、79.73%。专项监督活动对公益诉讼整体办案规模稳中有升起到明显促进作用。2020年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万余件。
专项监督活动中,针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巴比伦娱乐场、处置固体废物,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重点领域,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30100余件,办理诉前程序26000余件,起诉2000余件。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了一系列“小专项”,形成对整个专项的丰富与促进。目前专项监督活动仍处于全面推进阶段,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针对活动开展以来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确保专项监督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澎湃新闻:有学者指出,现行检察公益诉讼具有事后救济特征,难以预防环境风险,从而提出建立预防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您有何看法?
万春:当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围绕有环境污染结果的损害赔偿请求展开,具有明显的事后救济特征,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司法功能还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与功能是风险预防,而不仅仅是损害填补,若能在环境污染发生前通过公益诉讼予以制止,不仅能够预防生态环境破坏,而且可以避免高额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相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检察机关在调查、资源、队伍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将更加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落实中央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更好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一条重要路径。检察机关的加入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防范环境损害于未然,但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也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
一是由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尚未确立,案件范围争议较大,立案标准不易确定,举证责任有待明确;三是检察机关对环境风险的专业判断和调查取证能力相对不足;四是预防性公益诉讼容易触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而非替代之诉,要恪守司法的谦抑性。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两高”联合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确立预防性公益诉讼规则。积极推动涉及生态环境的单行法修改时增设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完善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稳慎开展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探索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