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春天来得稍晚,过了春分,窗外的雨下得格外好。听着细雨,正在埋头办案时,书记员拿来了一份法院的判决,看到是郭某的案子,我急切地打开判决书尾页,看到该案获得改判,悬着的心终于放下:郭某可以顺利耕种了……
郭某是从陕西迁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的外来农民。2003年初,敖某(化名)与郭某签订了《包地合同书》,约定敖某将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位于苏力德苏木的1350亩草场、附带水浇地50亩、正房3间、库房4间、羊棚10间、流沙井1眼、多管井1眼及柳树、杨树、榆树共3000棵转包给郭某。郭某拿出了自己全部积蓄11.4万元交了承包费,并退还了陕西的耕地和住房,准备后半辈子和老伴在这片草牧场安居。
合同履行16年后,却发生了变故。2018年11月13日,敖某起诉至乌审旗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郭某签订的《包地合同书》,敖某认为郭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违约,非法开垦土地、对树木进行砍伐,请求依法判令郭某返还1350亩草场、水浇地50亩、正房3间、库房4间,羊棚10间、流沙井1眼、多管井1眼及柳树、杨树、榆树共3000棵。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敖某与郭某签订《包地合同书》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行为和权利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实际履行了16年之久,也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有违约行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一审判决驳回了敖某的诉讼请求。
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认为郭某存在擅自开垦80亩土地的行为,已对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双方合同到期后将对原承包人依附案涉土地继续生产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其行为违背了原承包关系中合理巴比伦娱乐场、保护土地的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敖某与郭某签订的《包地合同书》。郭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20年3月,郭某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由于案件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又即将进入春耕时节,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未敢有丝毫懈怠,加班加点审阅案卷,多次接待郭某和其女儿。郭某态度诚恳而急切,称新开垦的水浇地并不在案涉草场范围内,敖某原已开垦过50亩水浇地,他认为自己虽涉嫌违约,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并承诺涉诉“80亩水浇地”如确实破坏了草场,可通过“退耕还草”方式加以解决。那段时间,郭某几乎每周来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每一次我都耐心向他告知案件进展情况,说些宽心的话安慰他。
在审查案卷证据的同时,我多次与原承办人进行电话沟通,深入探讨该案的相关证据和事实。经过认真审查证据及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郭某是否违法开垦草原应当以该土地之前是草原为前提,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证据确认土地性质,只以《包地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草原总面积1350亩,以及郭某所提供的曾领取国家对80亩土地的耕地补贴作为证据,由此认定申请人擅自开垦草原80亩缺乏证据证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案涉《包地合同书》,庭审中,敖某认可其已经获得承包费,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了16年之久。包地合同约定郭某承包的草原总面积1350亩,即使其开垦了80亩草原,也仅占承包草原的5.9%,其他94.1%的草原仍保持原状,并且没有证据证明郭某对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鉴于此,202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窗外,淅淅沥沥的小雨仍在下着。郭某顺利耕种了吗?今年会是个丰收年吧!放下郭某案的法院判决书,拽回飘远的思绪,我的目光又回到了手头正在办理的案件中……
(讲述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席静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任喜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