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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7年后,她终于拿到1100多万执行款
时间:2021-11-0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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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我接到了当事人孙某打来的电话,得知她刚刚收到1100多万元的执行款。此时,距离法院最初作出韩某偿还孙某借款的民事判决,已过去7年多。

尽管连日的阴雨惹人心乱,但听到这个消息后我还是感到如释重负:经过我们近两年的跟踪监督,当事人最终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判决款及利息。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我再一次感受到民事案件连接民生冷暖、关乎司法公正,需要我们务必秉持精准监督的理念、发挥好对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主导作用。

僵局:案子判了5年却执行不了

“那两个公司都是他控制的企业,拍卖的款项为什么不能用来执行?”2019年11月,当事人孙某来到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接待她后,我粗略地看了她带来的一摞复议书、判决书,不禁对她的遭遇产生了同情。

孙某申请监督的案件并不复杂。2014年5月,因民间借贷纠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判令韩某偿还孙某790万元借款。然而,为了规避法院执行,韩某不久就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方式,将其名下的龙腾公司、海昌公司转移至其亲友名下。随后,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韩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8年9月,韩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淄博市桓台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而在这之前,法院已查封了其实际控制的两家企业名下的土地、房产,后因执行涉及韩某的其他案件,对该土地、房产予以拍卖。

就在孙某以为很快就能拿到执行款时,随后出现的情况却让她始料未及。韩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虽然认定韩某为龙腾、海昌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因公司股权被多次转让,无法确定韩某在其中的份额。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没有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所投资或入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条文,无法追加企业为被执行人,使得两家企业的土地、房产拍卖款尽管在法院账户上,却无法拨付给孙某。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转机:检察建议厘清财产归属

2019年9月,孙某对法院裁定驳回其要求追加两公司及其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后又被驳回。看着追回欠款遥遥无期,孙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检察院。

初步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法院未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并无不当,但未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不代表无法执行。孙某追回欠款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韩某在龙腾公司、海昌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一个判断的作出首先要尽可能多地掌握有关信息,公司名下财产拍卖所得是否应当认定为韩某个人财产,不能靠推理、猜测,而要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

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先后调取了韩某刑事判决供述与辩解部分、龙腾和海昌公司与陕西某当事人工程款纠纷案等系列案卷,从中根据韩某自认,生效刑事判决,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认定,已经能够确定两公司系韩某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两公司名下财产实际上系韩某个人财产,法院不需要追加两公司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韩某在两公司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因此两公司名下财产拍卖所得应当作为韩某个人财产偿还孙某债务。

2020年1月7日,我院向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将拍卖款中的1133.37万元作为本金及延迟交付利息过付给孙某。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立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并同时将执行决定通知了海昌公司。

破题:检法会商化解执行困境

本以为案件到此了结,然而事情又横生枝节。今年5月,当看到孙某写来的求助信后,我的同事也感慨地说,这是他见过的最难缠的执行监督案件。

原来,被执行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自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先后4次以不同的主体、诉求,针对该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意图规避执行。尽管异议均被驳回,但案件长期处在执行异议审查期内,造成执行款迟迟无法过付。

虽然以不同的主体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违法,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检察官就要寻求破解之道。

在随后与法院执行、立案部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上,大家经过细致分析后一致认为,尽管最高法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院立案部门如果不受理,必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则违反了一般受理案件形式审查原则。为了在具体执行的层面堵塞法律规定的漏洞,不给恶意规避执行者以可乘之机,我们与法院就该案尽快结案达成一致,并通过建立法院立案与执行部门对驳回执行异议案件的信息内部共享、一次审查工作机制,避免以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最终,在法检合力之下,该执行案件得以公正办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民事检察是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最全面、最充分的一项检察业务,需要我们用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锲而不舍的拼劲韧劲,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在人民心目中维护好检察机关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讲述人: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康剑伟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文斌/整理)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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