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养老钱总算是保住了,谢谢你啊!”前不久,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刘萍打来电话。放下电话,我想起了两年前第一次接听她电话时的情形——
“我的案子还有改判的希望吗?”电话中,刘萍的声音焦急又虚弱。
“法院改判也得看证据,您能多提供些线索吗?”我问道。
“都10年前的事儿了,当时的员工、老板全找不到了,可咋整啊……”刘萍无奈地说。
我能感受得到她的无助和对检察监督的期待。
“小股东”被判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刘萍患有某罕见慢性病,需要长期在医院接受治疗。一天,当她像往常一样去结算医疗费时,却被告知卡里余额不足。可她记得卡里明明还有20多万元的养老金。她去银行查询时才发现,这笔钱被法院冻结了。她又赶到法院询问,才知道自己因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被强制执行,而且还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自己账户里的钱,也可能都会被法院划走。
这时,刘萍想起来十年前因朋友怂恿,她稀里糊涂成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事。然而,刘萍一直未参与过那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后来也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一直都是朋友在经营。没想到公司欠了外债,朋友一跑了之了。债主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但因为公司未进行清算即被解散,刘萍已如数缴纳了公司章程规定的10万元出资款,作为股东,她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刘萍找到检察院申请监督。彼时,法院已执行刘萍现金、股票共计70万元,尚有30余万元债权未执行。
遵循新的司法精神找到办案最优解
受理此案后,我立即对案件展开全面审查。调阅卷宗,核实案涉公司、关联公司相关情况,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梳理相关法律沿革与规定……在全面梳理、逐条分析中,该类案件中小股东可以主张的三类抗辩的研判“浮出水面”。可具体到此案,刘萍并未提出有效抗辩,对于我提出的补充相关证据线索的要求,刘萍也因时间久远未能提供。
案件审查至此,我可以出具文书告知刘萍,因为没有相应证据,检察机关无法支持其监督申请。但想到案件的具体状况,我又犹豫了。此案从纠纷发生至提出检察监督申请,已历时10年,刘萍身患疾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尚待执行的30余万元债务更使其不堪重负。一纸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虽然合法,但却无法体现司法的温度。
“将工作做得再实一些!”我这样告诉自己。于是,我带领助理开展类案检索与梳理,发现依据北京地区法院司法惯例,刘萍案中法院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存在错误。但通过对司法政策更深入的研究,我注意到法院对刘萍案作出判决后五个月,为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当扩大小股东清算责任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九民纪要”,以纠正小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额责任的现象。
这可能就是本案的突破口!可问题又来了,法院基于司法惯例作出的判决与新的司法精神相冲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在个案办理中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权利救济的双重目标?
苦思冥想之时,“阳光司法”四个字闯进我的脑海!对,开展公开听证!把争议“晒出来”,公开听取中立第三方的意见,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程序正义”实现更高层面的“实体公正”。
公开听证促检察监督与执行和解有效衔接
2020年12月的一天,此案的公开听证会如期举行。除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学专家、学者外,我还根据案涉公司为民营企业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区工商联干部共同担任听证员,通过听证员的专业性、代表性促进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听证会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核心争议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进行提问后,经过深入、激烈的讨论,基于司法惯例与新的司法精神间的差异,在发表听证意见时,给出了各不相同的处理意见。此时,主张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主应返还其已被执行财产的刘萍,以及曾坚决表态“不放弃继续执行”的债主态度都缓和了下来,而这正是我一直等待的开展下一步检察和解工作的最有利时机。
听证会后,我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在客观分析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由对抗模式转变为可协商模式。在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寻找到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我耐心引导双方自行协商,形成了初步的和解方案。随后,我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明确了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的程序衔接。
听证会后一周,我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院里,“面对面”就和解协议的各项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债主不再要求刘萍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刘萍也不再主张债权人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当日便前往法院办理了执行和解手续。
“是你们让我看到了活下去的希望!”在向我道别时,刘萍说道。
(讲述人: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许冬莹 本报记者简洁 通讯员田诗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