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翻供,我们决定前往案发地点,模拟当时场景,现场取证——
亲历性审查还原案件真相
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我只帮他在自家池塘捕鱼时装鱼,根本不清楚他后来换了个地方捕鱼……”说这话的蔡某,是我办理过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该案是一起轻罪案件,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翻供到修复生态资源,最终准确适用法律,该案是我对“小案件不简办”的一次生动实践。
2022年6月,我院受理了龚某、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卷显示,2022年5月6日,龚某在湖北省监利市老江河水域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蔡某在旁帮忙提袋子装鱼。龚某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警方收缴了捕鱼工具和8斤水产品。蔡某逃跑后于次日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龚某、蔡某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审查完案卷材料后,我和助理提审了蔡某。讯问中,蔡某突然推翻了他先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称当时龚某先是在自家池塘捕鱼,他只在这个时间段帮龚某装鱼,后来龚某去老江河捕鱼,他没有一起去,对龚某后续捕鱼行为一点都不清楚。
通过继续讯问我发现,关于捕鱼的具体时间、捕鱼的先后地点以及相隔距离,蔡某和龚某的供述并不一致,且在涉及蔡某的时候,龚某的供述有所隐瞒逃避。我认为有必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于是前往案发地点,模拟当时场景,现场取证,依法全面调查事实真相。
我联系了案发地派出所办案民警一同前往捕鱼现场。“我的池塘和老江河相隔至少有五十米远,而且当时他在堤坝下面,我在堤坝上面,根本看不见他。”到达案发现场前,蔡某再次强调这件事和他没有关系,表示他只是接到了龚某从堤坝下扔上来的鱼,不知道这些鱼是龚某在老江河电到的。
经现场查证及模拟当时捕鱼情景,我们发现两次捕鱼的地点仅有一田埂之隔,蔡某的自家池塘与老江河相隔距离至多十余米,根本达不到他说的“五十米远”。
“蔡某,现在你站在龚某当时在老江河捕鱼的位置,我站在你当时站立的位置,我能非常清楚地听到、看到你的一言一行,也就是说,你也能清楚地看到龚某在老江河使用非法捕捞工具电鱼的具体情形,你是否承认?”在我们的模拟和质问下,蔡某哑口无言,承认其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帮助龚某装鱼,龚某也承认自己在接受讯问时有所隐瞒。二人当场承认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2022年4月,湖北省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 助推湖北率先实现绿色崛起的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等工作部署,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一体办案,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电捕鱼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大,为有效进行惩治,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我院依法惩治损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不搞“一刀切”,统筹推进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等工作。
针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作差别化处理,在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事实后,我认为应该对主犯龚某进行起诉,对从犯蔡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此案经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与会人员均一致同意我的处理意见。
2022年7月18日,我院对蔡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7月20日,我院以龚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监利市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龚某拘役四个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变化,轻罪治理关乎着国家长治久安,关乎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坚持立足案件事实,综合实际情况,精准适用法律,真正做到了小案不小办。”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波在谈到这起案件时这样表示。
小案件不简办,依法全面审查案件、厘清事实原委、能动履职汇聚轻罪治理合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些都是我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得到的一些感悟。未来我也将用这些感悟答好轻罪治理这份考卷,做好法治进步的参与者和司法温度的传递者。
(口述人系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彭虎虎 整理/本报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