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爷过上了“向往的生活”
浙江:三级检察机关合力化解长达十年的房屋拆除行政争议
走进浙江省象山县某村,绿意盎然的植被掩映着一幢幢老年公寓,显现出一派安静、祥和的氛围。站在房前的吴大爷远远地看到了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身影,挥着手打招呼,待他们走近后连忙将他们迎进了屋,乐呵呵地说:“我和老伴现在住在这里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
日前,象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回访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时,看着77岁的当事人吴大爷已过上了他“向往的生活”,打心底里为他高兴。至此,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这起长达十年的房屋拆除行政争议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从房屋被拆除到诉求难实现,老人维权陷困境
吴大爷在1958年购买了村里的两间瓦房,并办理了土地证。1968年,吴大爷按规定提交建筑房屋用地审批申请表,又申请建造了房屋。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很显然,吴大爷在村里的两处合法住宅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个问题当年没能解决,被搁置了下来。
转眼来到2013年,浙江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三年行动。象山县政府按照要求制定方案,同步开展“一户多宅”集中清理、推进村庄梳理式改造。2014年,经村委会排查公示,吴大爷被列入“多宅户”范围,其购买的房屋属于被清理的对象。2015年,吴大爷的房屋被统一安排拆除,公示应得赔偿款1.4万余元。
吴大爷不满意赔偿金额,未领取该款项。2018年,村委会向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注销土地证的申请,得到批准同意。
购买的房屋被拆除后,吴大爷老两口儿不得不和已成家的儿子同住在后建的房屋里。但因房屋面积太小,2020年,吴大爷老两口儿搬到了村里的老年公寓,每年需额外支付2000余元费用,这无疑给吴大爷一家增加了不少生活成本。吴大爷对此不服,想向法院起诉,却不清楚当年到底是谁拆了他的房屋,多次询问相关职能部门,也始终未能搞明白拆房主体。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吴大爷走上了信访之路。
直至2021年2月,属地政府在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承认房屋由其拆除。历经6年,总算确定了拆房主体的吴大爷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属地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大爷自2015年知道房屋被拆除,到2021年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吴大爷的起诉。吴大爷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吴大爷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23年10月,吴大爷向宁波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级检察院联动,查明症结解开法结
“因案发地在象山,为了方便调查核实,我们把案子交给象山县检察院具体办理。”宁波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相关负责人在听取了吴大爷的诉求后说道。
象山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先后查阅卷宗、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前往实地调查核实。
“经梳理,我们认为吴大爷何时知道谁是房屋拆除主体系整个案子的关键点,这对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有直接影响。”承办检察官对记者说,房屋拆除行为发生于2015年间,尽管吴大爷在当年就知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相关行政机关曾依法告知他拆除主体,多份证据材料显示吴大爷只知道拆除主体为村委会,而这也恰好证明吴大爷未被依法告知有权拆除主体为属地政府。因此,吴大爷一直存在拆除主体为村委会的错误认知,并处于长期求证状态。
2021年2月,属地政府在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道:在期限内农户既不主动实施拆除,又不退出原宅,由属地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拆除。根据现有证据,吴大爷应当最早于2021年2月才知道房屋拆除主体为属地政府,同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对此,象山县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2024年4月,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同年5月,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用心用情解心结,当事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审查过程中,象山县检察院把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作为办案目标,该院常务副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多次前往吴大爷住处与他进行面对面沟通,准确把握吴大爷的实质诉求,并牵头属地政府与吴大爷开展多轮谈判,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在检察机关的努力推动下,双方对赔偿协议和住所问题形成统一意见,考虑到吴大爷夫妇年事已高,属地政府同意提供老年公寓供其免费居住,吴大爷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日前,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同意吴大爷撤回起诉。
针对属地政府在强制拆除前存在未依法履行催告和送达程序的问题,象山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属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查并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同时开展法律法规集中培训,确保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履行。
(本报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