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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分离”“同级受理”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时间:2014-09-26  作者:贾阳 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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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9月25日电(见习记者贾阳 记者徐盈雁)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完善各项制度程序,民事检察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重点介绍了民事检察工作“受审分离”制度和“同级受理”制度。关于“受审分离”制度,肖玮解释说,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明确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案件,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案件并作出审查结论,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流程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监督制约。目前,全国四级检察院基本做到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审分离”,建立了检察机关的统一对外窗口,保障和便利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关于“同级受理”制度,据记者了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肖玮表示,检察机关确立及推行“同级受理”制度,避免案件大量积压在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处理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也符合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的精神。2013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33016件,同比上升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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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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