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党组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三个善于”的工作理念要求,主要是引导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为民事检察高质效监督提供了工作方法和具体路径。高质效办好民事监督案件,落实好“三个善于”的实践要求,需要大力提升民事检察人员的三种能力。
提升事实认定能力,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查明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监督质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办理任何一个民事监督案件,首先是查明事实,之后才是适用法律。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真假混杂、事实真伪难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差异较大等问题,这就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做好形式审查,还要深究法律关系、事实证据的实质内容。
提高检察人员审查案件事实的能力。民事诉讼中,一般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这与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监督办案中,面对民事案件的大量证据,检察人员应当避免按照刑事检察办案思维审查民事诉讼证据,应注意对证据及证据事实的取舍。对于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无关或关联不大的证据和证据事实可以不认定或者概括认定,而对于那些即使是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隐瞒、回避、忽视,但足以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法律事实,监督办案中也应根据法律规范予以查明。坚持换位思考,向当事人和其他人员了解案件情况,查询、核实重要证据材料,以调查核实保障办案的准确性、时效性。
提升全面把握案件法律事实的能力,实现调查核实的有效性。在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应当注意确保法律规范的整体性,避免陷入“一叶障目”的误区。以监督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为例,检察人员除了通过对借款资金流水金额、走向等客观性证据的调查搜集,认定当事人虚构款项交付的事实外,也要注重结合当事人及关联人员的陈述及原审提交证据的异常点,乃至案件的后续执行等情况,综合案件全貌,准确认定当事人捏造借贷法律关系、虚构纠纷、妨害司法秩序的故意。又如,侵权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既有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检察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具体侵权纠纷类型,从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角度,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是否存在监督情形。
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使得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能否在检察监督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也是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开展精准有效监督的必要手段。为此,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以行使调查核实权办理个案,带动民事检察办案理念、办案思维的真转、真变。要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坚持从案到人,再从人到案的监督理念。合理运用现有调查核实手段,善用侦查思维、借鉴纪检监督思维,既要查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法定监督情形,也要查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线索。避免调查核实权行使停留在诉讼案件本身,把最高检“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注重运用对海量民事诉讼大数据的筛查、比对、碰撞,发现案件监督线索,发挥调查核实的主动应对作用。
提升法律素养,涵养政治能力,准确适用法律。法律适用能力不仅考验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也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因此,要着力提升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
把准主责主业。要吃透、领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遵循法治原则,聚焦虚假诉讼等损害“两益”、裁判结果显失公平、执行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大局。严格恪守检察权运行边界,规范依职权监督案件启动程序,在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上下功夫,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苦练“内功”。“打铁还得自身硬”。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者,熟悉审判思维,了解程序规范,是开展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为此,民事检察人员在日常办案学习中,要强化系统观念,除注重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学习外,还要加强对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和司法政策的学习,把握法院类案裁判情况,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建立典型案例学习研讨制度、健全重大案件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制度,通过在学习中办案,在办案中学习,学懂、弄通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原理,有效提升履职能力。
善借“外力”。面对海量民商事案件,民事检察人员要在具体案件中深刻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就要摒弃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传统思维,借助专家咨询论证、一体化办案机制等为监督案件“把脉问诊”,精准研判。借由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厘清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难点。以“外脑”聚“外智”,协助检察人员多维度、深层次提升法律素养和法律适用能力。
不断提升扩大办案效果的能力,努力在监督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检察履职办案不仅要考量是否符合“文本法”,更要考量是否符合“内心法”。就民事检察而言,检察人员要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走访、检察听证、文书说理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格依法办案。要严格遵循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科学、正确地解释法律,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把握案件实质法律关系,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和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特别是在办理涉及劳资纠纷、房屋买卖、离婚析产等群众身边的案件时,要注意程序规范,确保办案结论、释法说理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符,避免出现错误经验判断。真正做到以办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揪心事”。
促进办案公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里面既包括了当事人获知办案程序、办案结果的权利,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可以适时听证或者调查核实,乃至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检察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努力还原客观真实。通过程序公开、心证公开、说理公开,努力化解当事人“心结”。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
依法及时监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对于裁判结果确有错误,显失公平的民事案件,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法院不采纳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及时、果断跟进监督。在办案中,还要注重区分瑕疵性问题和深层次违法问题,努力促进监督事项向更深层次延伸。力求实现监督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让公平正义在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真正可感、可触、可见,更好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宿松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