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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他没想到80万元会“从天而降”
时间:2022-05-18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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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案款到账了,感谢你们秉公办案,为我伸张正义、挽回经济损失……”3月24日,山东省惠民县的李宏利收到“从天而降”的80万元巨款后,给我发来微信。隔着手机屏幕,我都能感受到李宏利的兴奋和激动。

事情的缘由,还得从几个月前“偶然”发现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说起。

刑事案件牵出虚假诉讼

2021年10月,惠民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梁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李宏利与梁某、汪某的合同纠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移送线索至民事检察部门。

我们经初步审查查明,2013年3月,李宏利经人介绍与梁某、汪某商谈土方出让事宜,并交纳50万元保证金。同年5月27日,双方签订《购买土方出让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李宏利又向梁某、汪某交纳土方预付款50万元。因未能成功取土,李宏利多次向梁某、汪某要求返还因履行合同交付的100万元款项,遭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阅原审民事审判卷宗材料发现,庭审中,梁某、汪某提交的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梁某与土方出卖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有关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养殖户的补偿款收据、收款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审判决根据证据优势原则,驳回李宏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不当,没有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形,这与刑事检察部门反馈的信息差距很大。

当事人的质疑刺痛了我的神经

为快速有效查明事实真相,我一边查阅梁某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一边向滨州市检察院请示汇报,提请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全面审查案涉材料。

滨州市检察院首先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加强内部联动,市县两级院共同成立办案组,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多方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共同制订审查方案,研讨监督方式;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查取证、完善和固定证据等工作。其次,加强外部协作,为完善和固定监督需要的证据材料,我们征得当地监委的配合与支持,取得关键性证据;在补充和完善证据过程中,及时与公安机关对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在多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案件的来龙去脉逐渐浮出水面。

为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我拨通了远在江苏的李宏利的电话,询问落实案件情况和涉案金额。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我亮明身份后,从李宏利那气愤且不耐烦的语气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他对司法办案人员的不信任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并一再声明:“案件已经穷尽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有事找律师吧。”

当事人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深深刺痛了我作为一名司法人员的神经。我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用行动捍卫司法权威!

已彻底无望的他收到了案款

接着,我们办案组以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为出发点,以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为突破口,结合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查明,涉案土方因位于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取土行为已被相关部门叫停,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保护区内发生挖沙、取土等破坏地质地貌的行为。故梁某、汪某与李宏利签订的《购买土方出让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梁某、汪某为逃避返还合同款项的责任,托人出具合同项下的土方可以合法买卖并予以流通的虚假证明,并伪造、变造有关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养殖户补偿款收据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制造土方可以挖运、买卖的假象,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事实已查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办案组经讨论并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建议滨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依法再审。滨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再审裁定。为提高监督质效,法院再审开庭时,滨州市检察院派办案组成员出席再审法庭,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或许受疫情影响,或许对案件没抱多大希望,开庭时,李宏利只委托了律师参加庭审。法院庭后调解时,在事实面前,梁某、汪某均承认其虚假诉讼的行为,认可他们与李宏利之间签订的购买土方出让合同无效,并积极与李宏利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返还李宏利80万元。

历经三次诉讼均败诉、已彻底绝望的李宏利,收到案款后激动不已。他给我发了一条长长的微信,字里行间洋溢着他对司法人员由衷的感激和感谢之情。

通过办理该案我深深地体会到,采用“刑民合作”“一体化办案模式”可以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有效合力,检察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面对虚假诉讼,既要“火眼金睛”,更要敢于“亮剑”。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讲述人: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朱兴娟 本报记者郭树合/整理)

[责任编辑: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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