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款批下来了,虽然钱不多,但对我们家来说是雪中送炭……”今年6月9日,王某来到院接待室,拉住我的手,与我分享获得救助的喜悦。
“帮”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0年初,王某、李某所在的县化肥厂、县合成胶厂破产,夫妇俩双双下岗,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企业清算组补缴了破产宣告前的养老保险费后,既没有将二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也未继续缴纳。
2018年6月,临近退休年龄的夫妇俩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退休政策时,得知他们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出现断档,并被告知,如果要享受退休待遇,必须补缴断档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夫妇俩又找到企业,清算组给出的答复是,破产宣告后企业与职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了,并且企业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补缴了破产宣告前的养老保险费,现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不可能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了。在企业工作了大半辈子,到头来却不能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夫妇俩陷入绝望之中。
为了安抚王某和李某,清算组“支招”:企业虽然破产,但养老保险账户还没有注销,可以“借用”企业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过,一切费用均得由个人承担。于是,夫妇俩东拼西凑,通过企业账户缴纳了5万余元养老保险费。
自学法律走上维权路
一天,王某无意中注意到报纸上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缴纳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时,通过自学相关内容,认为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不应该由职工承担滞纳金。当王某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还他们代企业缴纳的滞纳金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为王某、李某的诉求于法无据,双方遂产生争议。
2019年10月8日,王某、李某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告,以县化肥厂、县合成胶厂为第三人,分别起诉至县法院,请求确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个人收取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他们已缴纳的滞纳金727.84元、6636.15元。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在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时,要求补缴单位缴纳滞纳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缴纳案涉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行为,不能改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扣方式的要求和企业是缴纳人主体的性质。2020年3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因错过上诉期限,夫妇俩就此案申请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收取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自愿替用人单位支付的行为不能改变该款项缴付主体依然为用人单位的事实。申请人自愿代替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2021年8月27日,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李某的再审申请。
心里的“疙瘩”解开了
正当王某、李某一筹莫展之时,他们从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检察院可以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这让他们重新燃起了希望。夫妇俩认为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均是对单位加收滞纳金,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单位,法律没有规定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个人。
为体现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公开、透明,我院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此案,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共同倾听双方观点,对争议焦点把脉问诊,为实质性化解该案争议奠定了信任基础。
听证员经讨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职工身份,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另一种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纳,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只能补缴当年度欠费。无论王某、李某是否还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以职工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必然会涉及滞纳金,滞纳金实际上是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利息,其功能是保障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听完听证员的意见后,王某、李某对自己固有的认识产生动摇。
听证会结束后,我又多次找王某夫妇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夫妇俩逐渐认识到他们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不是针对职工征收滞纳金,更不是跟自己过不去,于是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案件虽然办结,但我在办案中了解到,王某、李某一家四口均患有疾病,生活十分困难,就连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钱大部分也是通过政府困难群众助保工程贷款解决的。
诉讼期间,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这也意味着向企业主张返还代缴的滞纳金已无可能。为解决王某、李某的家庭困难,不至于使一家人因案致贫,经报检察长同意,我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我院控申检察部门。控申检察部门顺利为王某、李某一家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使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讲述人:山东省鱼台县检察院李润龙 本报记者郭树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