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余年,我一直在民事检察监督一线工作。民事检察监督包括对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结果、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是民事救济的最后一条渠道。走到这个环节的案件往往比较棘手,能否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很考验办案人员的智慧。
对民事调解结果申请监督,我该怎么办?
2021年9月13日,我接手了一起案件,申请监督人小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0年缴纳学费时,小王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经查询,他得知自己竟然成了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且被限制了高消费。小王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超过申请再审期限被裁定驳回。不得已,小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通过调阅案卷,我了解了事情的原委。2010年,小王的父母、外祖父母向银行贷款158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大房子,产权人共5人,包括当时尚未成年的小王。在和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小王是产权人,也是抵押人之一。2013年,因小王的父母和外祖父母未能按约还款,银行将5人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若小王一家不能按调解协议还款,房屋就要被拍卖。如果拍卖款项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5名债务人对剩余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王的签字由其母亲代签。2013年底,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拍卖房屋所得款项归还本金后,还差本金134万元、利息260万元。之后,银行将剩余债权转让,几经易手转到了许某手上。
2020年11月,许某作为现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小王是被执行人之一。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小王走进了静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改变自己被执行人的身份。
看完案卷,我陷入了沉思:本案以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对于只涉及个人利益的调解书无法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但小王的人生才刚刚起步,难道就要背负非个人原因所造成的沉重包袱前行吗?
转变办案思路,能否峰回路转?
从案件本身来看,双方在原审中签订的调解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并不符合检察监督的情形,但年轻的小王却要因当年父母代签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甚至可能影响个人征信和正常求学,这让我辗转反侧,无法平静。
是否有可能在本案的执行中尝试促成双方和解,从而“曲线”撤销小王的债务人身份?为了这个孩子的未来,我决定试一试。
我及时联系执行法官,了解到小王的父母、外祖父母在案涉房产被拍卖后既没有履行剩余的债务,也从未在法院露过面。
于是,我辗转联系到了小王父母。小王的父亲称,他们在福建,目前家里十分困难,其老母亲生病住院,需要人照料,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他连动车也无法乘坐。
面对这样的说辞,我对小王的父亲晓之以理:欠债还钱理所应当,如果避而不见遭殃的是小王。欠债不还,不仅会让小王今后的学业和生活受到影响,也会给小王的个人诚信造成污点,小王还这么年轻,他人生的“花季”不应该因此蒙上不该有的阴影。作为他的父母,应当拿出积极履行的诚意,才能从根本上推动问题的解决。在我的劝说下,小王的父亲同意亲自来上海解决问题。
助力法院执行,实质性化解纠纷
为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问题,我邀请院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办案团队的负责人一起约见债权人许某,我们从签署调解协议时小王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出发,向许某解释调解协议本身对小王的不公平,并提出如果能将小王从被执行人名单中撤出来,同时争取让其他4名被执行人与许某重新制订一个行之有效的还款计划,这样也能确保债权人许某利益的最大化。
2021年底,在我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历经数个回合,小王的父亲和许某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小王的父亲一次性支付200万元消灭债权,小王父亲的朋友在3个月内分两次代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签署3天后,许某收到了第一笔款项120万元,他随即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对小王的限制消费令申请。随后,小王也向我院撤回了监督申请。自此,小王终于可以卸下负担、轻装前行了。
2021年12月的一天,小王委托律师给我送来了一面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帮助他走出困境。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深切体会到适时转变办案思路,学会多方协作,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通过联合未检部门共同释法说理,我们得到了债权人更多的理解与认同;通过联合法官推动执行,既捍卫了司法权威,又使民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本案中,小王走出了困境,许某的债权得以圆满解决,法院的执行案件顺利办结,小王也主动申请撤回监督申请,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这,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最完美的结局。
(讲述人: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