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以来,贵州省铜仁市某村经常有一个熟悉的身影穿梭在山林的小路上,他就是去年我院协助贵州省检察院办结的一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当事人杨某。杨某曾是一家小型造纸厂的负责人,而现在的身份是一名护林员。
造纸厂被责令关闭引发行政诉讼
2009年,杨某用家庭的全部积蓄投资建设了一家小型造纸厂,并于2010年8月投入生产。2014年4月,造纸厂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土纸加工销售。因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法律禁止新建的项目,2016年12月8日,造纸厂被区政府责令关闭,区政府通知杨某自行拆除生产设备。
杨某不服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申诉,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2018年,杨某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行政行为造成的造纸厂机器设备、房屋、附属设施损失费及职工补偿金、过渡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区政府在作出关闭通知前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其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法院酌情判决区政府赔偿造纸厂5万元损失。
杨某虽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领到了5万元,但他仍然想不通:明明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怎么就成了非法生产经营了?既然非法,当初又为何同意他生产经营?心有不甘的杨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审查发现判决并无不当
受理案件后,上级检察机关根据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定我院负责协办此案并负责相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院里专门成立了由检察长牵头的办案组负责办理此案。作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我和同事们第一时间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经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研判,大家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首先,区政府未对造纸厂的机器设备、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财产权进行直接处分,区政府的责令关闭通知与案涉造纸厂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赔偿其机器设备、房屋、原材料及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支持、对留守职工酌情赔偿一定工资损失并无不当。
其次,该造纸厂属于法律禁止新建的项目,其前期的建设投入不属于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最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主张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被关闭造纸厂给予补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找准“症结”化解争议
通过多次与杨某沟通交流,我们发现本案的“症结”在于杨某认为其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生产经营,政府关闭造纸厂后,未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补助金;杨某还以湖南省会同县某村村民同样是小型造纸厂被关闭,却获得了政府的补助资金为例,认为自己的造纸厂被责令关闭也应得到政府的补偿。经过反复查询和核实当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发现,杨某的造纸厂是2009年才开始创办的项目,此时国家对造纸厂等污染行业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属于非法生产经营项目,不属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助的小企业范围,而杨某所称的湖南省会同县某村村民的小型造纸厂系1991年开办,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水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项目。
经过多次对杨某耐心解释,案件的“症结”在一次次的释法说理中被慢慢解开,杨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对法律和国家政策理解有偏差。
杨某回乡创办禁止开办的造纸厂并投入全家全部积蓄,有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也有杨某对相关部门的信赖因素。造纸厂的关闭,切断了杨某一家主要经济来源,使其家庭陷入困境。同时,造纸厂所在地镇政府的确存在不当招商引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也的确存在违规审批行为。鉴于此,我们积极向区委政法委汇报并争取支持,同时与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反复沟通、协调。2022年4月11日,我院组织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杨某召开了座谈会。经过多方努力,杨某与区政府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区政府为杨某就近安排公益性岗位(护林员),杨某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办结此案后,我院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在造纸厂创设过程中的不当履职行为,依法向其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同时,我们连同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区法院等部门共同开展了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通过对行政机关开展法治专题讲座、以案释法及参与执法案件质量评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质效,更好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讲述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龙红云 本报通讯员杨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