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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我能理解他的“委屈”
时间:2023-09-0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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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了6年,终于拿回了欠款,感谢你们为我的事奔波了好几个月。”近日,拿到9万元欠款的夏某再次打来电话,向我和办案组成员表示感谢。

借款未还引官司

夏某和刘某、朱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16年底,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夏某借款10万元,夏某爽快答应,并一同邀请朱某做见证并代写借条,刘某和夏某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可是令夏某没想到的是,此后,刘某却再也不提何时还款,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017年3月,夏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之后因刘某仍然未还款,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夏某只拿到了法院执行到的刘某账户上的1万余元,此后案件一直在执行阶段僵持着。直到2021年8月,夏某从执行法官口中得知,借条上写的“月利率0.15%”其实是民间俗称的月息“一厘五”,是一个极低的利率。

夏某大惊失色,“当时我们明明白白约定的是月息‘一分五’。”经过一番“复盘”后,夏某回想起来,原来三人当初误以为月息“一分五”就是月利率0.15%,将其写进了借条。

这可是10倍的利息差啊!心急如焚的夏某立刻联系了朱某,请求朱某写下书面证词,证实当时约定的利率确实是月息“一分五”。

随后,夏某向法院提交了朱某的证词,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要求改判刘某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已超过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并且夏某提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裁定驳回了夏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听证辨是非

今年1月,夏某向缙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我仔细翻阅案卷后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并无不当之处,但我也能理解夏某内心的“委屈”。考虑到若是直接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大概率会激化夏某和刘某的矛盾,不利于案结事了人和。为了让夏某能充分表达诉求,同时也能听取刘某一方的意见,我决定组织公开听证。

2月28日,听证会如期召开,刘某委托了律师前来参会。听证会围绕“朱某出具的证明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夏某申请再审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夏某的再审请求是否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其再审理由是否成立”两个争议焦点展开。

夏某表示,朱某能够作证月利率0.15%并不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夏某在知道利息书写错误后马上就取得这一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属于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六个月”的申请期限内,要求刘某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

刘某的律师则以朱某与夏某有密切关系,又与刘某有利益冲突,出具的证明客观性值得商榷,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为由进行抗辩,坚持按照判决书来处理。

经过充分讨论,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月息“一厘五”的利息确实不符合现实,但法院按照夏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之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并没有问题,若双方能达成和解,刘某及时将欠款归还,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

用心用情促和解

在听证员、调解员以及办案团队的多方努力劝解下,夏某终于松口,表示只要刘某答应一次性支付剩余的9万元,就同意与刘某达成和解。

经多次与刘某方电话沟通后,刘某同意了夏某的要求,但表示需要几天时间筹集资金,夏某也表示同意。然而,两周后我再次与夏某联系时,夏某变卦了。他表示不同意和解,并称已经咨询他人,这种情况是可以向法院重新起诉,并要求按照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

我立即赶往夏某居住处,当面对其进行释法和劝说。我告诉他,依据同一个事实重新起诉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不会再次受理他的起诉,这笔借款已经拖欠了那么久,如果能早些拿回也早安心。

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和利弊分析,夏某表示自己愿意和解,但需刘某支付10万元。而当我再次与刘某联系时,刘某却无奈地表示,由于上次夏某未按约定时间让他还款,好不容易凑足的9万元又先用于别处,现在夏某还要加码到10万元,他更不可能办到了。

虽然和解工作再一次陷入了僵局,但面对存在和解基础的双方,我不想前功尽弃。于是,我又多次上门劝说,夏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执着”并不能解决事情,同意按照原定方案进行和解。刘某在最短时间内再次凑足了9万元,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夏某也撤回了监督申请。

在我和办案组成员的见证下,夏某终于拿回了等待了6年的欠款,历经几个月的和解工作也完美收官。夏某与刘某的律师握手的那一刻,我知道,夏某已经与过去的“执着”彻底和解了。

(讲述人: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樊勇军 本报记者史隽 通讯员应露 周晓方/整理)

[责任编辑: 刘文晖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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