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的生活补助金终于有着落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尊严与温暖……”不久前,当事人赵某专门打来电话,向我们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我院办理的一起给付生活补助金行政生效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说起。
申领优抚待遇被拒绝
2021年11月,我院在开展“行政生效裁判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了赵某申请执行某局履行给付生活补助金判决义务的线索,遂依职权开展监督。
经过仔细翻阅案件卷宗,我们了解到,赵某系革命烈士子女,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缓刑期满后,赵某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中“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的规定,向某局提出了生活补助金发放申请。
某局经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后,于2017年6月开始向赵某发放生活补助金。赵某认为该局认定的生活补助金发放期间计算错误,要求向其补发自2011年7月至2017年5月的生活补助金。然而,某局却认为,赵某当时处于接受刑事处罚缓刑期间,不符合领取优抚待遇条件,遂作出拒绝补发的决定。
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赵某不服某局的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局向其补发生活补助金1.3万余元及利息。
2019年5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8月2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制度,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表现良好,刑罚就不再执行。据此,赵某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其优抚待遇中止期间应为三年,某局在收到赵某要求计算优抚待遇申请后,将赵某缓刑考验期算作中止优抚待遇期,显属不当。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局在60日内重新对赵某提出的补发优抚待遇申请作出处理。
因某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某局仍不履行。2020年7月7日,法院对某局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检察监督纠错并推动执行
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缓刑不是中止优抚待遇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某局在赵某缓刑考验期期间对其中止发放优抚待遇,显属不当。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局应当补发赵某缓刑考验期内的优抚待遇却未补发,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某局未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而是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决定,此举于法无据,属于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形。
2021年11月5日,我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一是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二是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三是将本案执行到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依法加大了执行力度,并联合我院,共同推动生效判决尽快落实到位。在此期间,我院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和检察一体化优势,将此案线索同步抄送某局所在地的检察院,针对某局存在的不当行为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履行义务。
2021年11月25日,某局向赵某补发了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生活补助金及利息共计8040元,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同年11月30日,法院将上述罚款20万元的执行决定书予以撤销,并回复我院称,今后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就这样,经过各方积极推进,这起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通过办理此案,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发挥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职责。坚持高质效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不仅要维护烈士家属的法定权益,还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规范执行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同时,通过“穿透式”监督方式,就办案中发现的不当行政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情理法融为一体,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办案效果。
(讲述人:河南省淇县检察院冯雪静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步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