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由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一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着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买卖珍稀陆龟者受到应有处罚
犯罪嫌疑人出售的赫尔曼陆龟。
王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两只小陆龟被罚。
“本以为被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就算‘逃过了一劫’,没想到还有行政处罚等着我。这次的教训实在深刻!”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王某追悔莫及,“以后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
因两只陆龟“引火上身”
山东某县居民王某平时喜欢养乌龟之类的小动物,经常与网上的养龟人员交流饲养心得。
2020年8月的一天,王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人出售一只赫尔曼陆龟,有视频有图片,发帖人是外县的张某。看到那只小陆龟呆萌可爱的样子,王某心动不已,主动加了张某的微信。两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商定以1100元成交,张某负责通过快递发货给王某。
次日,王某发现收到的陆龟与想象中的差距很大,就学张某在社交平台发帖,将收到的陆龟转售。帖子正好被李某看到。二人很快以1300元的价格谈妥并约定了交货地点。恰好此时,王某在该社交平台上发现安某正在出售一只“欧洲陆龟”,其地址正好在离与李某交货地点不远的地方。于是,王某决定向安某购买那只“欧洲陆龟”,并约定上门自提,价格为750元。出手一只,入手一只,顺路还小赚200元,王某甚是得意。
李某回家后,经咨询得知赫尔曼陆龟是保护动物,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很快,王某等人被抓获。经鉴定,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依法已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而王某从安某处购买的那只“欧洲陆龟”,其实是四爪陆龟,又称草原龟,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两只陆龟均被转送至动物园饲养。
王某、张某、安某等三人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有正当职业,饲养陆龟只是业余消遣,其中,王某、安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因违法数额较小,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后“反向衔接”
刑事案件办结后,事情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负责对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的山东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随即将案件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受案后,行政检察官全面审阅了刑事卷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不起诉的法定事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强制措施、处罚时效、量刑情节和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查阅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经详细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禁止出售、购买、巴比伦娱乐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检察机关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上述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跟进监督确保罚当其错
因安某在外区,相关事项由某市自然资源局行使,2023年10月7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复函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安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罚款的决定。某县自然资源局回复称对王某作出罚款、没收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对王某未没收出售赫尔曼陆龟的1300元违法所得,遗漏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应条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罚项,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是,2023年10月20日,某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职,纠正原行政处罚决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该局依法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对王某重新作出没收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由于张某在外县,某县检察院通过上级检察院协助,最终将检察意见书送达张某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局。该局回复称,张某的行为已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且向王某出售赫尔曼陆龟时发货地、收货地均不在本县,即违法行为地不在本县,其不能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对此,某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时间在二年内,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规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于在二年内被发现,故仍在行政处罚时效内;张某无养殖资质,其在本地收到上家发来的陆龟当天即在网上兜售转卖,已实施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因此其所在县属于违法行为地。该县自然资源局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意见,对张某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回复了检察机关。
至此,三名违法人员都依法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案件办结后,某县检察院及时总结经验,与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明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的检察意见抄送县司法局,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处罚或处罚错误的,由县司法局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
今年1月,该案被最高检评为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郭树合)
滥伐林木岂能“不刑不罚”
3月21日,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人员查看复植补种树木情况。
“检察官,我们要在宅基地上盖新房子,砍掉自己种的树犯法吗?”
“采伐林木,应遵守法律规定,须在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采取适当的方式采伐……”
近日,河南省郏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辖区黄道镇,专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针对村民关注的林木砍伐和生态保护问题答疑解惑。
检察官这一次的“专门活动”,与之前发生在黄道镇的一起滥伐林木行刑衔接案有关……
滥伐57棵树触犯刑法
孟某是黄道镇某村村民,平时以务农为生,偶尔打些零工补贴家用。2022年8月1日,同镇居民刘某找到了孟某,想把他家的40多棵树卖了。孟某心想,如果把这些树倒卖给木材厂,会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于是和刘某讨价还价,将这些树以2000元的价格全部买下。为了节省开支,孟某没用砍树设备,用4天的时间自己把树全部砍了,转手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郏县渣园乡贾某开办的木材厂。
挣到钱的孟某觉得这是一门不错的营生,于是在2022年8月15日,又以13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买了30多棵树。让孟某没想到的是,当他刚把砍下的十几棵树拉到木材厂售卖时,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就找上了他。
经查,孟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杨树、泡桐、刺槐等各类树木共计57棵,林木蓄积为14.0735立方米,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2022年8月23日,孟某被郏县森林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23年1月28日,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被移送至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孟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等情节,2023年2月27日,郏县检察院依法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
不被起诉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发现,孟某并未因滥伐林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遂将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虽情节轻微,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又“不罚”,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就是否应当对孟某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郏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案件承办人、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等召开联席座谈会,共同进行分析研讨,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3年10月13日,郏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开展检察意见书公开送达活动,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由该局及时对孟某滥伐林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县林业局现场接收检察意见书,并承诺立即处理。
同年10月21日,郏县林业局对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责令补种树木166棵、罚款16170元的行政处罚。
诉源治理守护“生态绿”
郏县是国家园林县城,县域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有很多。如何用检察力量更好守护千年古县生态文明的根脉?近年来,郏县检察院进行了诸多探索。
“办理这起滥伐林木案时,我们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应罚未罚’‘不刑不罚’的案件不止这一件,遂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行刑反向衔接的线索移送、异议处理、信息共享和通报等多项机制,达到长效常治的目的。”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与此同时,该院还与县公安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反向衔接配合的意见(试行)》,每季度对森林执法、司法情况进行通报,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工作开展难题,既采用调查核实、磋商会谈、公开送达检察意见书等方式办理个案,又以运行大数据监督模型、建立机制的方式实现类案监督,以司法力量守护“生态绿”。
目前,郏县检察院已发现不起诉且无行政处罚记录各类案件线索50余条,就3件森林资源保护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涉案树木115株,林木蓄积共计39立方米。目前,县林业局已对其中2起案件的4名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补种树木共计296棵,罚款共计43640元。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无证砍树在农村老百姓看来是很正常的事,说明他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郏县检察院检察官赵树锋说。为切实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该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林业局通过发放普法宣传单、以案释法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等方式,重点针对滥伐林木的危害及后果,专门到案发地乡镇进行宣传讲解,通过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方群众,实现了监督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陈彦培 孙凌枫)
行刑反向衔接协同整治非法捕猎
3月6日,贵州省德江县检察院对5起案件集中举行了听证会。
“之前不知道放猎夹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有了这次的教训,今后我再也不猎捕野生动物了,还会以此告诫村里人和亲戚朋友……”不久前,贵州省德江县检察院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5起非法狩猎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田某等人在会上对承办检察官说。
2023年,田某等5人先后在德江县域通过安放猎夹的方式非法猎捕泥拱猪(猪獾)等野生动物,被当地群众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被移送德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对5起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这5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存在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家庭较为困难等情况。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情况,该院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对于这5人来说,被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德江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及时移送负责行政检察业务的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官围绕5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5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否需要继续对5人作出行政处罚、有无制发检察意见书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行政检察官认为,田某等5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对5人给予行政处罚。
为深化检务公开,增加办案透明度,德江县检察院对5起案件集中举行了听证会,邀请县林业局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非法狩猎的危害性等作了详细介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相关法律依据后,一致认为应当对5人给予行政处罚。
听证会后,德江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进一步沟通,并向该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县林业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分别对5名违法行为人罚款2000元,并要求各乡镇林业站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本报记者林建安 通讯员张著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