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 任育瑶
今年3月,我们院在法院设立“检察机关便民服务点”,我是服务点的值班检察官助理。这个服务窗口“开张”没几天,我就接到了一个村民的求助电话。
一通求助电话
3月9日下午,韩女士来电咨询,称其父母年事已高,但赡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希望检察院能够提供帮助。
第二天,冒着蒙蒙细雨,我和同事来到了韩女士父母家。韩女士的母亲告诉我们,她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韩女士是长女。大儿子已在本村娶妻,二儿子两年前去世了,韩女士和妹妹嫁到了外村。此外,我们还了解到,两位老人除了国家发放的每人每月100余元的养老补助金和村里发放的每人每年200余元地租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老伴患有脑梗、偏瘫,我也有糖尿病和心脏病,前段时间住院,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现在需要子女照顾日常生活起居,提供生活费和医药费。”老人说,大儿子既不出钱也不照顾父母,二儿子去世后,二儿媳以无赡养义务为由拒绝照顾,只有两个女儿每天轮流照顾老人,但她们居住在外村,每天两地奔波,实在分身乏术。前不久,二儿媳又提出让老人搬离现居房屋。村委会和乡司法所多次调解,但收效甚微。
未解开的“心结”
了解完情况后,我们认为,要妥善解决韩女士父母的赡养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先确定老人现居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经查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在韩父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属于韩父。这一结果让我们松了一口气。在与二儿媳的通话中,我告知她,虽然她曾与二老长期住在一起,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韩父,老人有权居住,希望她可以为老人安享晚年作出让步。通过真诚沟通,最终二儿媳答应不再与老人因房屋问题起纠纷。
谁知,大儿子的态度却让我们始料未及。“这么多年,他们心里只有老二!”大儿子愤愤不平,不是直接挂断电话,就是将我们拒之门外,甚至抛出一句“赡不赡养老人,是我个人的事,与检察院有什么关系?”
原来,大儿子对父母积怨颇深,认为自小父母就过度偏袒二儿子,自己一直没有得到父母太多的照顾,现在父母却要让他来赡养,这不合情理。而韩母对大儿子的这个“心结”只字未提,一再强调二儿子已故,按照农村的传统习俗,两个出嫁的女儿不应承担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自己和老伴只有大儿子可以依靠。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上互不相让,谈话和沟通总是不欢而散。
看到老人眼含泪水,我深知亲情破裂带来的伤痛一时之间难以愈合。我告诉韩母,检察院有支持起诉职能,如果大儿子拒不赡养,检察院可以依据二老的申请帮助和支持二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儿子履行应尽的义务,但是韩母有些犹豫。
是啊,如果一家人对簿公堂,那还如何重拾失去的亲情?当亲情因隔阂产生裂痕时,法律也许是守护亲情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察机关在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用爱浇灌当事人亲情缺失的心田。
这不是件“个人的事”
后来,老人还是下了决心,希望检察院能支持他们起诉。于是,我们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我也全程参与了调解。我坚持与大儿子耐心沟通,一次次的暖心问候让他最终放下成见。我还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讲解孝善文化,唤醒他对亲情的渴望。与此同时,我也向老人释法说理——赡养老人是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出嫁的女儿也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由此改变了老人的陈旧观念。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两位老人终于与子女们达成了调解协议:老人由两个女儿每月轮流照看,3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我和老伴的生活终于有了保障,真的太感谢检察院了!”签署调解协议后,韩母紧紧握着我的手说。
案件虽已办结,但大儿子那句“赡不赡养老人,是我个人的事,与检察院有什么关系”的话让我久久不能释怀。这虽是不经意的一句话,却反映出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农村宣讲不到位、村民对检察院的职能不了解等诸多问题。
之后,我们通过法治宣传讲座、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向村民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与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定期反馈交流机制,有效拓宽线索来源,对已办结案件定期跟踪回访。
近日,当我再次踏进韩女士父母家时,原先破败的小院整齐了不少,角落里还多了一棵小树苗,二老的精神状态也好多了。韩母说,大儿子在逐渐改变对父母的态度,虽然每个月只需支付赡养费,但也开始试着学习关心父母,他们对现在的生活很知足。村支书也说,通过以案释法,村民们现在也意识到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是道德层面的事,更是涉及法律责任的事。
在便民服务点工作期间,我深刻体会到,检察官不是法律法规搬运工,而是要在发挥法律法规刚性约束作用的同时,深挖违规违法行为背后的人情冷暖,用柔情敲开当事人“心门”,架起与群众沟通的“连心桥”,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法规真正走进群众心里。
(讲述人: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任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