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检察官,我的事情已经解决啦,非常感谢!”近日,一起支持起诉案件的申请人张某打来电话。放下电话后,第一次和张某通话的情景又浮现在我眼前。
登了记结了婚但多年分离
那年八月一个晴朗的午后,我审查完一份支持起诉申请书后,拨通了申请人张某的电话。“我在外地和儿子一起生活,不方便去检察院,就在电话里和你说说吧……”
听完张某一个多小时的倾诉,我弄清了事情的原委——二十年前,张某中年丧夫,经朋友介绍与李某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开,从此再无联系。
2021年,张某在一次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得知,离婚必须要在民政局办理或者通过诉讼才具有效力,她虽然和李某已经分开20年了,但因为没有经过必要的离婚程序,因此和李某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为了彻底了断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张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李某存在夫妻关系,遂裁定不予受理。
明明登了记,为何还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原来,二人当年登记结婚时办理的结婚证早已丢失,为了证明婚姻关系,张某向民政局申请出具了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但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和二人的身份证号都不一致,无法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张某多次要求民政局更正,但民政局迟迟未予更正。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了检察院发布的支持起诉线索征集公告。于是,她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希望能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顺利离婚。
电子系统登记错误确实存在
此案在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时,大家一致认为,应最大限度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帮助张某走出困境。可事发年代久远,加之当时的婚姻登记程序并不规范,想找到有效的证据谈何容易——张某与李某已经20年没有联系,李某是否在世还不确定,如果已去世就没有离婚的必要,再将档案登记修正也是多此一举。通过张某提供的线索,我们费尽周折找到了李某的儿子,得知李某仍然健在。通过对李某儿子的询问,也能证实张某和李某确实在1998年通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便分开了。李某的儿子以为他们在分开时就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想到离婚手续一直都没有办。这也印证了张某的说法。
为了能够找到二人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我们先后走访了东光县公安局相关派出所、县民政局、县劳动局等单位,对婚姻登记纸质档案记载情况、婚姻系统电子档案的建立和补录情况、身份信息变更情况等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最终查明了案件的真相:1998年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时,民政局并无婚姻登记电子系统,二人在填报婚姻登记纸质手续时亦未将他们的身份证号码填报在纸质材料中。后来民政局建立了电子婚姻登记系统,要求将之前未录入电子系统的婚姻登记情况全部录入电子系统内,民政局补录张某和李某的登记信息时,发现纸质档案中没有他们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并没有进行核实,而是按照二人的出生日期将身份信息补录进了电子婚姻登记系统内,导致他们身份信息错误。
支持起诉、化解争议双管齐下
因为行政机关存在登记错误,影响到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张某为实现合法诉求又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程序空转”,我院经研究,决定将此案所牵涉的行政争议融入到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中进行实质性化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诉源治理。考虑到案件涉及到个人隐私,不便组织公开听证会,我们便向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阐明事实并分析利弊,通报不予修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供了证实张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及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专门成立调查小组,最后将登记信息进行了修正。这一次,张某拿着修正后的登记表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信心十足,同时我院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后来,法院经过开庭调解,张某终于结束了这段长达20年的“假婚姻”。
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中都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去感知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以理息诉、以情息诉、以法息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讲述人:河北省东光县检察院于洪泽 本报通讯员郑雅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