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自家’的田地也不能随意破坏,更不应该只顾自家利益伤害他人利益。恢复的农田明年就能种上水稻了。”9月初的一天,我和湖北省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来到县陡山乡大庙村,对一起毁田挖塘养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回访时,村民李某对我们说道。
看到眼前已被平整的鱼塘、恢复了种植条件的农田,我感到无比欣慰。
受理线索——被毁农田迟迟未得到恢复
2020年冬天,孝昌县陡山乡大庙村村民李某打起了把自家农田挖成鱼塘养鱼来增收的主意。距离李某的田地不足3米的地方,是邻居胡某家。胡某发现李某将农田挖成鱼塘会影响到自家房屋地基,在几次相劝未果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举报了李某,称李某的毁田挖塘行为危害了其住房安全。2021年6月,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认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田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基本农田,遂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某对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李某想不通为什么在自家田里自掏腰包搞产业增收还要受到行政处罚,于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行政处罚。今年1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作了结案处理。但因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惯例”再次向法院申请生效裁定执行,案件始终未进入执行程序,致使行政处罚中被准予强制执行的农田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等内容迟迟未得到执行,胡某一直信访反映问题。今年3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信访线索移送我院。
类案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现“一次申请”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走访了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发现法院在办理部分行政非诉案件时,存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要求行政机关向法院进行二次申请才启动执行程序的违规情形。
针对这一情况,我查阅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根据以上规定,行政非诉案件在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未能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缺乏正当理由。由于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启动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李某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年3月,我院向孝昌县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将此类案件及时按规定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并完善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程序。孝昌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并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作出规定,即今后办理所有行政非诉案件,需严格按要求先由立案庭登记后转行政审判庭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直接移交执行局执行。4月1日,孝昌县法院按此规定由立案庭对该案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直接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得到了整治、复垦。
延伸职能——合力严守耕地红线
在监督调查中我发现,李某在挖塘之初曾向村干部讲过,对其行为村委会是知晓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作为具有属地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在知晓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基本农田改造成鱼塘的情形下,未及时制止该违法行为,导致毁田挖塘已成既定事实,村委会相关人员存在涉嫌违纪情形。今年4月1日,我院就该案涉及的有关人员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违纪情形向孝昌县陡山乡政府发出《关于行政处分建议的函》。7月14日,陡山乡纪委对陡山乡大庙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就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全乡乡、村两级干部大会上进行了通报。
该案是我院今年在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持续发挥与自然资源部门确立的协作机制作用办理的一件“小案”。办案中,我院通过对李某破坏基本农田个案的监督延伸至对法院非诉执行“二次申请”违规行为的类案监督,促进实现了辖区内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次申请”规定的统一适用;通过监督执行活动,既规范了土地管理秩序,又协助党委政府消除了信访不稳定因素,平息了社会矛盾,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违纪线索移送及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促进了行政检察“对事”监督和纪检检查“对人”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方、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
(讲述人:湖北省孝昌县检察院谈明生 本报记者蒋长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