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 李东
7月19日,我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感谢您为我保住了房子,要不是检察官的努力,恐怕现在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发短信的张某是我去年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申诉人。
背着妻子借债,夫妻二人均被起诉
2021年4月,我院受理了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并不复杂。2015年1月,张某的丈夫王某为承揽工程,陆续向同学李某借款120万元,王某出具了借条给李某作为凭证,约定在2017年年底前还款。借款期满时,王某却仅仅归还了4万元。
催讨无果后,2018年7月,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张某偿还余款116万元。同年9月,法院判决王某、张某共同偿还116万元。然而,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王某都没有告诉张某,直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拍卖两人的房屋时,张某才知道事情的原委。
2020年10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因已超过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其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你在外面借了这么多钱竟然不跟我商量,债主都起诉到法院了还一直瞒着我,你当我是什么?”张某越想越委屈,一气之下和王某离了婚。
借款确系夫妻共债,监督申请未获支持
2021年2月22日,金坛区检察院受理了张某的监督申请。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120万元借款数额巨大,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依法应当由李某举证证明这笔借款系用于王某、张某的家庭共同生活,但是李某并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认定12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1年4月,金坛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仔细审查了原审卷宗,逐件分析了全案证据材料后发现,王某和李某之间的120万元借款是二人多年多笔借款、还款滚动累积形成的,并不是一次性借款,不属于数额较大,不应当由李某举证证明这些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无业在家,家庭生活开销主要来源于王某在外地做工程赚取的报酬。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自然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以上两点,我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并得到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的一致认同。
检察听证化解难题,最后归宿得以保全
得到常州市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消息后,张某的心情一下跌入了谷底。恰在此时,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面对申请监督不成功的局面和债主的步步紧逼,想到今后自己可能流浪街头,张某万念俱灰,一夜白头。考虑到张某的商品房已被拍卖,农村的房子是其最后的归宿,为了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我决定联合金坛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共同做好息诉和解工作。
2021年7月15日,我们通过张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到,张某长期患病,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离婚后只能靠打零工、做保姆维持生计,日子过得非常艰难。为了缓解张某的生活窘境,我们为她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以解其燃眉之急。拿到救助金的那一刻,张某激动地一直握着我的手,不断地说“谢谢检察官”。
2021年9月3日,常州市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加。通过听证员和检察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开导,张某、王某、李某都同意和解,王某还说:“都是我不好,千不该万不该不该瞒着张某。一人做事一人当,钱是我借的,我来还,绝不连累她!”最终,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放弃执行张某在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剩余债务由王某独自承担。至此,张某最后的归宿得以保全,这场耗时3年的诉讼终于结束。
这起案件只是我十余年从事民事检察工作过程中办理的一件小案,但它却时刻提醒我,无论大案小案,都要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决不能冷漠地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还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要努力符合人民群众的“内心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暖。
(讲述人: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 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