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强,你对民政部门同意撤销你和小琪婚姻登记的做法是否满意?”“满意,兜兜转转这么多年,这段婚姻终于可以结束了。检察院为一个普通百姓的事付出了这么多努力,让我十分感动!”一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办理结束后,我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对远在新疆务工的当事人大强进行了回访。大强质朴的话语瞬间把我拉回到那些为这起案件奔波的日日夜夜……
违规登记结婚,离婚遇上麻烦
2002年,大强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的小琪(化名)。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个年轻人走到了一起。2003年,两人在大强的老家河南省通许县登记结婚。进行婚姻登记时,小琪称她的身份证丢失还没来得及补办,而且也没有带户口本。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小琪没有出具身份证、户口本,仅自行书写了一份关于其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的证明的情况下,就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大强和小琪也过了一段幸福甜蜜的生活。然而,时间一长,两人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时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2005年6月,两人又一次发生矛盾后,小琪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小琪出走后,大强专程到新疆呼图壁县寻找,但并没有找到人。之后十几年间,大强一直没有小琪的任何消息。大强想去法院起诉离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但他去法院起诉时才发现,当年小琪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身份信息是虚构的,大强按照申请书上小琪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去公安机关查询,显示没有此人。
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今年3月,大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但由于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4月初,大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依法能动履职,杜绝程序空转
作为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我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对大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是当事人的诉求具有正当性,行政机关不规范办理婚姻登记也存在一定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审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检察机关应当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为了避免当事人因程序空转迟迟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决定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办理此案,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我到档案管理部门调取了大强和小琪的结婚登记档案,并希望通过查询有关人口信息的网站核实小琪的身份信息。经过多种渠道查询,我未查找到小琪进行婚姻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信息,通过结婚证上的照片进行人脸比对,也依然无果。
为进一步调查大强和小琪婚姻登记的具体情况,我与大强取得了联系。大强在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之后即赴新疆乌鲁木齐务工,我先后两次采取远程视频询问的方式向大强调查核实相关信息。
远程公开听证,撤销婚姻登记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与民政部门沟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民政部门提出,需要当面向大强了解当时的婚姻登记情况才能作出决定。此时,就该案组织一场检察听证会自然是最佳选择。然而,受当时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大强如果从新疆返回河南,落地后必须进行有效隔离,这不仅会增加大强的出行风险和经济成本,也会影响办案进度。为此,我及时向检察长汇报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办案需要和疫情防控要求,我院决定通过远程视频听证的方式解决大强返乡不便的难题。
今年5月,我院邀请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民政局代表就此案进行公开听证,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听取了大强的意见。经过听取大强的陈述和与会人员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认定小琪巴比伦娱乐场虚假身份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院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小琪巴比伦娱乐场虚假身份与大强进行的婚姻登记,民政局代表当场表示同意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并及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依法予以撤销。
至此,困扰了大强十多年的婚姻登记问题终于解决了。作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那一刻,我深刻感受到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价值所在。
(讲述人:河南省通许县检察院郎亚丽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卢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