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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莫名背了两年的“锅”终于卸下了
时间:2022-11-09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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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收到法院寄来的调解书,莫名背了两年的‘锅’终于可以卸下了。”10月18日,接到朱女士的电话后,我也松了一口气。

背“锅”成被告

52岁的朱女士是浙江义乌人,退休后一直过着悠闲的生活。2021年6月,当她到银行用社保卡支取养老金时,突然发现卡“失灵”了。她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后当场傻眼——自己莫名背“锅”成了被告,并被强制执行,导致养老金被冻结。朱女士多方打听,终于知道了“锅”从何而来。

原来,2017年初,义乌市某建材公司向缙云县某膨胀厂购买了几批膨胀粉,到货时,朱女士作为建材公司员工对货物进行了签收确认。

货收了,可建材公司却迟迟未支付18万元货款。2020年8月,膨胀厂将建材公司连带朱女士一起诉至缙云县法院。在联系不上朱女士的情况下,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了诉讼材料,并进行了缺席审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朱女士才得知自己的养老金已被冻结。更令她郁闷的是,自己还被法院确认为买卖合同的唯一相对人,一审判决其独自承担建材公司拖欠膨胀厂的全部货款。

心急如焚的朱女士立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自己于2017年在建材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缴纳材料,以此证明签收膨胀粉是履职行为。但法院却以证据证明力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朱女士的再审申请。

无奈之下,朱女士向丽水市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因一审判决是缙云县法院作出的,丽水市检察院遂将这一申请监督案件转交给我院进行办理,案件也随即到了我手上。

调查还原真相

我立即着手审查案卷,却发现其中疑点重重。为何膨胀厂会自认建材公司是买卖合同相对方?账单显示膨胀厂曾经收到过一笔5万元的膨胀粉货款,但是支付账户的所有人却是“俞某”,这个“俞某”又是谁?

同时,我发现发货单上收货单位一栏均印有“义乌市某建材公司”字样,且2017年2月22日送达的膨胀粉签收人是“刘某”,而非朱女士。由此推断,朱女士很有可能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唯一相对人。

我带着诸多疑问开展实地调查。我和同事一起走访了案涉的两家企业,调取了账簿等客观证据,并向朱女士和相关证人了解情况。

朱女士告诉我们,她虽然没有与建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工资流水,但是建材公司向她支付过9万余元的工资,说明认可她是公司员工。她也确认,“刘某”当时也是建材公司的员工,她和“刘某”都签收过膨胀粉,这些都足以说明当时两人签收货物是履职行为。

当我们走访建材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吴女士道出了事情的起因。她承认,建材公司确实是合同的相对方,当初也是公司的股东出面,跟膨胀厂谈妥膨胀粉购买事宜。可后来公司资金出现周转困难,最终通过吴女士的儿子俞某的账户支付了5万元货款后就再无下文。

经查阅公司账簿,我发现朱女士提到的9万余元工资款和吴女士提到的5万元货款均记录在册,且时间也都吻合。

可是,当我们走访膨胀厂时,却出现了新说法。该厂投资人陈先生表示,考虑到建材公司的不良经济状况,他们担心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朱女士当时既然签了字,就应该为这笔货款负责。他还认为朱女士和吴女士是亲戚关系,不能排除她们存在恶意串通、伪造劳务关系,从而否定债务的嫌疑。

检察听证“破局”

案子陷入了僵局,究竟该如何破局?正在我思考下一步打算时,突然听到同事提起院里即将组建听证员库的消息。这倒是提醒了我。于是,我开始琢磨启动听证程序。

今年2月22日,在我院的牵头下,建材公司、膨胀厂和朱女士三方代表及6名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会。会上,三方代表聚焦争议焦点,各自进行了事实陈述和证据质证。

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合同的实际相对人是建材公司,朱女士不该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检察机关应该对这一案件进行监督。

结合案情、调查所得的证据以及听证员的意见,我们整理好材料,向丽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丽水市检察院经细致审查后,依法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丽水市中级法院指令缙云县法院再审该案。

既然事实清楚,如果建材公司愿意支付货款,案件就能快速了结。尽管知晓公司的难处,但我还是与吴女士作了进一步沟通,告知如若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届时对公司的影响将会更大。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吴女士表达了调解意愿,并表明公司愿意尽力支付货款,早日结束这场诉讼。

9月7日,在缙云县法院的组织下,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当场履行完毕,膨胀厂也将法院已执行到位的1万余元执行款退还给了朱女士。

(讲述人: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徐步茜 本报记者史隽 通讯员应露 周晓方/整理)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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