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崔,你对我们娘儿俩有大恩啊!”近日,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张某来到院里,送来一面写有“人民公仆秉公执法 热情为民百姓称赞”的锦旗。送走张某后,第一次见到张某时,她那怒气冲冲的样子再次浮现在我眼前。
家门口的建筑垃圾到底是谁堆放的?
“他们修完路了,却把垃圾堆在我家门口,刚开始说春节后就来清理,谁知道过了好几个月也没人管。没办法,我只好自己清理,结果在清理垃圾的时候,我脚下一滑把腰摔坏了。现在我腰伤着了,没法种地,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家里还有一个残障儿子,我们娘儿俩今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希望检察官能为我主持公道!”2021年7月的一天,张某来到我院申请监督,情绪颇为激动。
在与张某交谈中,我了解到,张某受伤后曾找过负责修路的山东某公司(下称“修路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不承认那些建筑垃圾是他们堆放的。张某又去法院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之后,张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受理张某的申请后,我向修路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我们修路不会留下这样的建筑垃圾,再说,我们的工程都验收合格了,如果当时有建筑垃圾没被清理,工程是不会通过验收的。我们听说,那段时间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修建了张某家门口的花池,那些垃圾应该是修建花池时留下的。”修路公司负责人说。
张某清理的建筑垃圾是不是修路公司堆放的?张某清理建筑垃圾受伤与建筑垃圾胡乱堆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究竟何时修建的花池?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我认为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必须进一步调查清楚。
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先后13次到现场勘查,了解修路的全过程、张某受伤时的具体情形以及沿路其他居民家门口有无堆放建筑垃圾等情况。同时,我向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得知修路公司在修建公路的过程中的确存在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张某以及公路沿线居民家门口的情况。
修路公司辩称,张某清理的建筑垃圾是村委会在修建张某家门口的花池时遗留的,并且一再强调,如果施工现场留有建筑垃圾,工程根本无法验收合格。修路公司在说谎吗?为查明真相,我立即前往有关部门了解修路工程的验收情况,并向村委会及镇政府农经站核实修建花池一事。调查的结果是,村委会确实在张某家门口修建过花池,但修建花池是在张某受伤之后。
依法抗诉为受伤村民追索7万元赔偿款
拿到村委会和农经站的证言后,我再次把审查的重点转移到了那堆建筑垃圾上。因为只有查明它们的真正“主人”,才能获得监督此案最关键的证据。
“修建公路的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建筑垃圾?”“为什么张某家门口的水泥地面会呈现出三种不同的颜色?”在进一步查看张某家门口的视频资料后,我决定再次到张某家中核实情况。
“我家门口的地面前前后后铺了三次,第一次是我们盖房子的时候铺的;第二次是修路公司在施工的时候把我家门口的地面下挖了一部分,后来又重新铺了;第三次就是村里修花池的时候,又铺了一次。”张某说。
修路公司坚称,修建公路不会产生证据照片中那样的建筑垃圾,这些垃圾会不会是该公司在挖张某家门口的水泥地面时产生的?由于修路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问题,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决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就此案召开听证会,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等6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我们通过多媒体手段,对当事人提交的以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现场展示,听证员们也针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公路建设我是有一些经验的,我也参与过验收。进行公路验收时,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一般会抽一段路实地查看,验收是有范围的,主路两侧遗留建筑垃圾的情况也是有的……”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人民监督员周在权在听证会上的发言颇具专业性。“如果修路不会产生建筑垃圾,为何要在交工验收之前外包建筑垃圾的清扫工作?这个工作量还不小呢!”“修建边沟是修路的一个环节。再说不管是不是在修建边沟时产生了建筑垃圾,施工的责任主体都是你们公司。”听证员们在听证会上各抒己见,并形成了统一意见,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参考。
今年6月9日,这起因未清理建筑垃圾导致他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申请监督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后依法予以改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修路公司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修路公司在判决作出之后主动向张某赔偿了7万元,双方矛盾终于得以平息。
(讲述人: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崔宝凤 本报记者郭树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