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管理微观化反映,是影响检察管理整体性的关键部分,是“三个管理”的重要基石,更是高质效检察履职的直接保障。
抓好关键要素做实案件质量管理
□在高质效办案理念驱动下,检察机关做实做优案件质量管理,实现法律监督和检察办案双重职责。在政治上,以案件质量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确保检察办案践行政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
在“三个管理”中,业务管理主要是围绕检察业务进行的宏观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案件管理是围绕案件办理进行的管理,侧重于对案件的分配、流程、实体等进行全方位管理;质量管理是围绕案件质量进行的管理,侧重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业务管理是检察管理宏观性的反映,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是检察管理微观性的写照,“三个管理”是检察管理整体与部分的结合。其中,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管理微观化反映,是影响检察管理整体性的关键部分,是“三个管理”的重要基石,更是高质效检察履职的直接保障。
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价值
实现高质效办案的价值引领。案件质量管理不仅是以实现高质效办案为组织目标和功能,更是将高质效办案司法理念付诸行动的手段。在高质效办案理念驱动下,检察机关做实做优案件质量管理,实现法律监督和检察办案双重职责。在政治上,以案件质量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确保检察办案践行政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在办案上,以案件质量管理抓实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定程序,又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案件质量管理是通过防范冤错案与规范司法行为,进而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保障。在防范冤错案上,以严格的案件质量管理,减少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差或程序违法等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案件质量管理是以明确办案责任标准,为办案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减少独断擅权与防范司法腐败为目标,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压缩权力滥用空间。
案件质量管理重在做好“七查”
实现高质效办案,是当前检察管理最为紧迫的问题。系统思维是体系管理的理论依托,而要素管理是案件质量管理的基础。当前,务必抓好“七查”管理要素,这是保障案件质量管理成效的关键。“七查”,即自查、核查、评查、专查、联查、智查及督查的统称,“七查”之间互为表里联动,注重案人同查,以此来实现案件质量的全量、全程把控,进而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自查,是指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审结后交档前进行的自我检查,所谓反求诸己、查漏补缺,通过己身省察之力来提升办案水平。当然,自查应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可随查随改。自查务必落脚到一个“真”字上,态度要认真、检查要真实,切勿流于形式。
核查,是指案件的承办部门在卷宗归档前,既要核查案件办理中的关键决策、关键文书、流程节点是否正确,也要对拟归档的全部卷宗在规范性方面进行检查。核查务必落脚到一个“实”字,因为就案件质量把控全量覆盖而言,仅有自查、核查才能实现,所以核查也是不合格案件是否漏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通过“实之又实”的工作才能守好这道防线。
评查,一般是指由各院案件管理部门有组织、有规律地对本院或者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之所以用“一般”作范围限定,是因为有些案件量较少的院,可以实现案件全量覆盖检查。
专查,是对案件专项检查的简称,其检查主体可以是上级单位,也可以是本级某个部门,还可以是横向的外部单位;其检查类型可以是以“类型”为专项,也可以是以“时间段”为专项,还可以以政策性文件要求为专项等。专查务必落脚到一个“专”字,即由精通专业的人检查某专项案件,形成专门的案件检查报告,这类报告相比一般评查报告更有深度和准度。
联查,是对案件联合检查的简称,其检查主体更多的是横向外部单位,比如,党委政法委的执法司法检查。联查务必落脚到一个“统”字,因为该项工作一般会统一时间、统一节奏、统一标准、统一范围以及统一指挥,最后的报告也会统一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智查,是指借用一切现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的案件检查方式的统称,比如,当下在用的“苏查查”“数检通”以及法律监督模型等现代数字化工具。智查务必落脚到一个“快”字,因为智查本身就是一种辅助案件检查的智能化工具,目的就是能够快速提升工作效率。
督查,是指督促案件检查之“查”,更多的是强调督办、督促之意,既含有评价各类检查工作优劣之意,也含有“穿透问题案件查究承办人主观问题,进而关联司法责任”之意。督查务必落脚到一个“稳”字,于案件质量检查整体而言,其是辅助之查,这就要求其开展过程中应做到“到位不缺位更不能越位”,其开展力度方面应做到“既需有雷霆手段以分案件之优劣,又需兼备菩萨心肠以防办案人之寒心”。
“七查”之中,如以案件承办单位来划分,自查、核查为内部之查,专查、联查多为外部之查,而评查介于二者之间,上述“五查”依托于“案”而产生。智查,可以看作为工具之查,属于“物”的范畴;督查为“由案及人”之查,可归为“人”的范畴。由此可见,“七查”中含有“人”“物”“案”三要素,相互之间可互为表里、前后之间可互为衔接转化。
建立健全“七查联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在检察管理实践中,鉴于案件质量管理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梳理出工作开展中的部分“风险点”与“解决路径”,具体如下:
在“自查”“核查”环节的风险点:正如前述所言,“自查”“核查”属于内查,且是唯一可实现案件“全量覆盖”的检查,这就决定了“凡案必查是否存在形式主义”成为风险点。解决路径:可尝试将检察官自查表、部门核查表嵌入全国检察业务系统,检查内容从形式检查向办案实体、程序、文书等全要素转变,并可实现上级案管部门对“自查”“核查”的程序把控。
在“评查”环节的风险点:所要评查案件的范围、数量过大导致评查力量与其不匹配的问题。解决路径:一是科学划定范围,力求避免重复评查;二是尝试借助外部力量,比如退休法检人员、资深专业律师、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民监督员等;三是向人工智能要生产力,拓宽智能辅助评查的工作面等。
在“专查”环节的风险点:重点解决检查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专业人员力量不足、业务不精、发现问题不深的问题。解决路径:可向上级检察院对口条线、资深律师等要生产力。
在“联查”环节的风险点:存在统筹力度不够和本单位重复检查风险,收集“联查”出来的问题案件线索能力不足、敏锐性不高、沟通协商不足的问题。解决路径:从制度、机制建设着手,与党委政法委建立检察监督和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机制,确保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实现聚合效应,推动检察机关对相关的案件问题线索收集。
在“智查”环节的风险点:目前就案件的程序性、节点性的智能检查较多,而面对案件实体内容的智能检查较少,且日常程序性智查结果也并未以“案”为单位归到该案上来,导致“问题”成果丢失。解决路径:可巴比伦娱乐场人工智能大模型探索搭建实体内容评查的应用软件,并探索以“个案”为单位的、“七查”检查出来的全量问题的自动归纳汇总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并将结果自动匹配绩效考核和个人司法档案。
在“督查”环节的风险点:一是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自查、核查、评查中结果应用的配套制度,由“劣案错案”到“司法责任”之间的关联路径有待完善;二是对“有问题案件就应有担责之人”的司法责任要求认识不足。解决路径:一是尽快构建本地区的检查结果关联应用的有关标准和机制,在过渡阶段,自查并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免责,核查发现的问题记入司法档案,评查、专查、联查出瑕疵、不合格的案件问题移交检务督察部门处理;二是强化司法责任制相关学习、培训力度,全员尽快转变理念。
(作者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综合检察业务部副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