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退休证,领到了退休金,我这心里可算是踏实了。”
“我们摆脱了讼累轻装前行,企业发展信心更足了。”
看着林月与芳华公司代表其乐融融的场面,双方第一次来检察院时剑拔弩张的场景又浮现在了我的眼前。
工伤赔偿起纠纷,劳资双方陷入困境
“公司应对林月所受工伤依法予以赔偿,但是退休申报年龄不等同于法定退休年龄,以咱们当地退休政策规定的退休申报年龄判决公司全额赔偿林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2022年2月,芳华公司负责人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我们通过调阅卷宗了解了事情的原委。林月原是芳华公司的职工。2020年4月,林月在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因公受伤,并被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九级。2020年11月,林月与芳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工伤赔偿问题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林月1971年12月出生,与芳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的规定,林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全额的10%支付,即6913.6元。
林月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莘县现行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办法,民营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林月作为莘县民营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按55周岁计算。依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的规定,林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全额支付,即69136元,法院遂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芳华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混淆了“法定退休年龄”与“退休申报年龄”的概念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芳华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公司有将近300名职工,如果这个案子形成了导向意义,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想到后续的影响,芳华公司负责人忧心忡忡。
“我当时都打听过好多次了,女职工不到55周岁办不了退休手续。如果办不了退休,就领不到养老金,还得我自己花钱缴纳养老保险。”林月也是一肚子苦水。
如何平衡两方权益,兼顾助推企业发展与保障劳动者权益?我不禁陷入了沉思。综合考虑双方诉求,我决定从解决林月退休问题入手寻找突破口。
在走访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我发现该案审结之后,莘县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办法修订了依企业性质来区分退休申报年龄的规定,将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年满50周岁。按照现行政策,林月缴满15年养老保险金,备齐相关材料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鉴于政策性障碍已经消除,我经分析研判后认为,该案若采取实体判决纠正,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有违企业申请监督的初衷。同时,该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刚性监督手段极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导双方和解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与双方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
力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为进一步明晰事实、公平公正化解矛盾,我们决定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让当事人面对面真诚对话,并就双方争议较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路径等问题广泛听取听证员意见。
经过听证,在聆听各方意见后,我们内心更加坚定了促进双方和解的办案思路。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也逐步打开心结,初步达成和解意向。我趁热打铁,与双方反复协商确定双方和解的具体条件、要求。与此同时,我们积极与劳动部门、银行沟通协调,帮助林月收集其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的工资表等相关材料的同时,又兼顾双方利益与要求,明确了林月退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的方式方法、时间节点等,消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在我们的持续推动下,2022年5月,芳华公司与林月达成和解:芳华公司向林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20%,并为林月提供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配合林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在领取退休金的当月,林月将芳华公司已支付的多余款项5.5万余元退还给芳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芳华公司撤回了监督申请。
2022年12月,林月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退休证,并在领取到退休金的当月,将约定的款项退还给了芳华公司。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们针对劳动争议的特点,兼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稳定持续发展,既能够妥善化解企业的烦心事,助力他们更好地生产经营,又帮助劳动者解决了“办退休”这一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其司法获得感,这正是我们的履职初衷,也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办案结果。
(文中人物与公司均为化名)
(讲述人: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张丽芳 本报记者匡雪 通讯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