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检察官揭开了31万元虚假诉讼的盖子,终于还了我公道……”案子办结后,我接到李某的电话,隔着电话线,都能感受到李某那份意外的惊喜。
事情还要从6年前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说起。
从刑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
2022年1月,我院收到青岛市检察院移交的一条案件线索:2015年4月,张某与李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李某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辆车转让给张某,约定成交价格为31万元,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后李某某未依约将车辆过户给张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买卖协议并由李某某返还已付购车款。
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我们发现,张某因对李某暴力讨债而被逮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与李某某的父亲李某之间存在多笔民间借贷,张某与李某某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实为抵押担保性质。
从相关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我们对张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产生了一连串疑问:第一次庭审中,张某自述案涉车辆系用来抵顶李某与李某某向其所借的27.5万元债务。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时,李某某尚不满15岁,如何拥有价值30多万元的车辆?她借27.5万元又有何用处?购买仅一年的新车,为何又以3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为何在签订买卖协议后未同时办理更名过户,也没有要求李某某的监护人签名或认可?另外,李某某与张某又是怎样认识的?张某为何会借给一个未成年人这么多钱?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在庭审中,张某还提到该车实际价格为27.5万元,如果另外3.5万元是直接付给了李某某和李某,为何又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这也不符合常理。
从以往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经验来看,我们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李某某可能向张某借款27.5万,3.5万元应该是高利贷利息,而二手车买卖协议应该是一份虚假合同,实际目的是掩盖高利放贷行为。
揭开31万元虚假协议的面纱
我们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办理该案的关键在于查清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及其诉讼意图。为此,我们第一时间调阅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卷宗,发现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二手车买卖协议,并由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返还购车款31万元,法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随后,我们又调取了与原告有关的刑事案件卷宗,得知张某涉嫌通过设置合同陷阱、签订名不符实的买卖协议,采取“砍头息”等非正常手段进行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放贷后,又采用暴力殴打、寻衅滋事等方式追讨债务,胁迫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协议垒高借款数额,造成借款人违约后变卖其车辆等财产,再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这一切,均符合“套路贷”虚假诉讼特征。
基于此,我们第一时间制作了具体翔实的核查计划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以明确调查方向。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调取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讯问笔录,一笔笔梳理出与该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后,我们查明该案中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的目的就是让李某某用案涉车辆作为抵押向张某借款,当天扣除“砍头息”后放款约9万元,期间张某又借给李某几次钱,扣除“砍头息”后累计实际放款26万元左右。
结合民事卷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自认,我们逐步厘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基本案情,推断出该案中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案涉车辆抵押担保从原告处借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二手车买卖协议仅是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最终,我们确定张某在原审中隐瞒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及其诉讼意图,仅凭二手车买卖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欠款,该行为极具隐蔽性,从而导致原审法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涉嫌虚假诉讼。
依法抗诉促法院再审改判
经过充分研判,我们认为该案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协议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协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同时,根据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得知其借贷行为符合“套路贷”特征,其隐瞒与李某真实的借款事实及借贷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购车款31万元,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掩盖其“套路贷”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应依法予以监督。
2022年3月29日,我院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青岛市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青岛市中级法院指令城阳区法院再审。最终,城阳区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一起名为二手车买卖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最终被法院再审改判。事实真相得以还原,作为办案人,我们通过履行监督职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也感到无比欣慰。
(讲述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李文娟 本报记者郭树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