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就是想跟你说一声感谢,这场纠纷折腾了这么久,总算是有了结果,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听到电话那头传来王某欣喜的声音,一时间,我的思绪又被拉回到了他第一次来院里申请监督时的场景。
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他没按约定修车,凭什么让我赔1900元?”王某第一次来院里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情绪激动地说。
经过详细询问,我了解了事情的经过。2021年12月,王某骑电动三轮车横穿马路与卢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汽车右前灯及前保险杠碰擦。事故发生后,卢某当即拨打“110”报警。经交警现场勘查,确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以卖废品为生,收入微薄,经双方协商,卢某表示可以不去4S店维修车辆,但要按其要求修复车辆。
王某将卢某带至一家修理厂,先对事故车辆做了喷漆处理,后来因天色已晚,二人协商日后再来该厂修理。但事后,卢某并没有前往约定地点修车,并表示对王某指定的修车厂不满意,要求重新选择地点修理,再由王某结算。王某不同意,也没有支付卢某后续的修理费。
2022年6月8日,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2900元,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庭前与庭中多轮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卢某的转账记录,判决王某支付卢某车辆修理费1900元。王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耐心听完王某的诉求后,我详细地向他解释了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因王某尚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不符合检察院受理条件,我建议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那份认定书是伪造的!”一个月后,王某再次来到我院提出监督申请,并声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电子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
为了还原真相,我和同事联系到卢某,也走访了交管部门,并查看了交警的执法记录仪。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录像进行回放,我们发现,王某因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出后不愿签名,经交警多次询问,才表示可由交警代签,所以他提出“认定书是伪造的”这一说法不成立。
“提出监督申请应当有合理诉求和正当理由,如果以虚假、捏造的理由申请监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王某的无理申请,我们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我们一家靠收废品为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小区都不让外人进入,我们一家人的生活难上加难,我原以为修车费只要五六百元,可法院判决后要我赔偿1900元,我实在负担不起啊!”王某承认错误后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我们再次联系了卢某,希望双方能通过协商赔偿数额达成和解。
“在事故现场想逃跑,认定书不肯签字,打电话也不接,我在小区门口蹲了3天才拦到他,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卢某坦言,他起初也不是没有考虑过王某的难处,本想只要王某能诚恳道歉,他甚至可以不收其修车费,但事发以后王某一直拒不配合的消极态度令他难以接受。
卢某表示,如果王某可以一次性支付1500元,他就不再申请执行。但王某表示,自己只愿意拿出600元。因双方都不愿作出让步,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反复沟通解开“疙瘩”
“我的银行卡、微信都被冻结了,这可怎么办啊!”今年2月16日,王某又急匆匆地找到我院申请执行监督。原来,卢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王某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不知所措的王某赶紧向我们寻求帮助。我一边安抚王某的情绪,一边向他耐心地释法说理,告知他民事执行监督是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经过审查,该案的执行并无不当之处。
“再这样僵持下去,面临的就是‘双输’局面。”看到两名当事人因为这起纠纷身心俱疲,我下定决心帮助他们解开“疙瘩”。
我们决定采用“背靠背”形式进行“一对一”交流,一方面向王某耐心解释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依据,劝导王某端正态度,向卢某诚恳道歉以求谅解;一方面向卢某说明王某生活困难的实情,也转达了王某想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诚意。
经过一番沟通之后,双方的态度都发生了转变。今年3月24日,在检察院、法院的共同见证下,王某和卢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向卢某一次性支付了1000元修理费,卢某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也对王某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双方当事人终于可以放下心中的芥蒂回归正常生活。看到他们和解的那一刻,我也如释重负。
这个案子让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名案件当事人,作出的决定要立足于对整个案件事实全面、准确的把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讲述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王天碧 本报通讯员马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