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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守好“大粮仓”
时间:2023-03-2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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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村和周边村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少多了。你们看这儿,以前地面被硬化,上面盖的都是违法建筑,整治以后,该种庄稼的种庄稼、该种果树的种果树,这多好啊!”近日,在回访一起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村民们兴奋地说。看着眼前的黑土地,我的内心也充满成就感。

违法占地被处罚,执行却不了了之

去年,我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法院在对一起非诉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通过调阅该案卷宗,我们初步了解了案情:崔某柏是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某村农民。从2008年起,崔某柏擅自在该村东侧、苏黑公路北侧占地圈地,将所占土地用来修建房屋和停车场。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苏家屯分局通过现场勘测、查验地籍证明等方式,确定崔某柏擅自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32平方米、其他耕地589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崔某柏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处以12万余元罚款。

崔某柏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所决定的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0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5月9日,法院立案执行。同年6月26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违法执行情形

经对案卷中各个节点进一步研析,我们发现,法院在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6月1日才向崔某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2条之规定,超出了十日内的法定送达期限,存在程序违法。“依照法定送达期限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这一规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它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个自我纠错的合理期限,换言之,是给被执行人一次主动改正和救济的机会,而一旦程序不到位出现违法,则既有损司法公信,又伤民心。

案卷显示,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对崔某柏作出拘留决定,但翻遍卷宗却并未发现有收拘回执等可以证明该拘留措施已实际执行的文书。发现问题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该案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表示,对崔某柏的拘留强制措施的确未实际执行。与此同时,我们了解到,法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崔某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被执行人并未拆除所占土地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停车场的情况下,法院却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随后,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被违法占用的农田和耕地仍未恢复原状,土地始终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措施落实

针对上述违法送达、强制执行措施未实际实施等问题,我们及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积极履职。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研判会议,并安排承办法官就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严格按照检察建议要求,积极予以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开展类案排查,切实做到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司法办案规范到位;在深入调查、积极履职过程中,就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拆除或腾退案件统一进行了处理。崔某柏后来自动履行了义务,且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我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往往仅在各种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中“留痕”,因此,“程序空转”“纸面执行”等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能动履行包括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和法院依法履职,同时还要细化和完善与法院、行政机关等的协作配合机制,联合制定可操作的拆除、没收以及移交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的实施细则,确保执行形成闭环,切实把行政非诉执行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亦可联动纪委监委、司法局出台三方框架协议,建立健全监督信息互通与工作协作机制,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现场检查、信息研判、案卷评查、暗访抽查、座谈约谈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法院及属地街道的“慢作为”和“不作为”问题,一查到底、有错必纠。通过进一步以检察监督的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实在在地保护耕地、保护黑土地,守护好中国人的“大粮仓”。

(讲述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检察院 郑秋江

[责任编辑: 刘文晖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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